凌晨4時21分左右,楊某某出現(xiàn)在金源時代購物中心的金鼎軒大廳的監(jiān)控視頻里。跟她一起步入大廳,在一個擁有環(huán)形座椅的桌邊坐下的是5名被告人以及張偉、李某某的朋友李某。楊某某坐定后隨即趴在桌上。9分鐘后,她起身離開,走出金鼎軒。據(jù)其對警方稱是去旁邊的肯德基上廁所。
4點46分,在與鄰座客人發(fā)生一場持續(xù)3分鐘的口角與肢體沖突后,李某某率先離開金鼎軒,其他4名被告與酒吧經(jīng)理張偉跟在其后離去,楊某某亦起身背起小包、在這行人中最后一個離開金鼎軒。她腳上約十厘米高的高跟鞋在視頻中格外醒目。
在9月7日李家律師在北京召開的該案專家論證會上,一位專家對于楊某某彼時的步態(tài)提出質(zhì)疑,“穿這么高的高跟鞋,但楊某某的所有步態(tài),都是非常穩(wěn)定,這只能說她只是醉到可能有點不舒服,但是肯定到不了不能辨認這個程度”,“在夜宵飯館等待進餐時,楊的醉酒狀態(tài)就不翼而飛了。”
這群在金鼎軒未能吃上夜宵的年輕人分別駕駛?cè)v車回到李某某所居住的人濟山莊的地下車庫。張偉也在此地乘坐李某的黑色皇冠離去。
因無視頻資料為證,地下車庫所發(fā)生的情節(jié),成為后來原被告方爭論的焦點。5名被告人的供述與受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在此處矛盾重重。
2月19日晚張偉在報警時以證人身份向警方稱,在地下車庫,“下車后我看到楊某某蹲在地上抱著頭,我感覺她像是酒勁上來了,這時候李某過來跟我說他要回家了,問我跟不跟他一起走,我就說要送楊某某回家,李某某就過來說待會他會負責(zé)把楊某某送回去,我當(dāng)時也很困就沒多想,跟著李某的車就走了”。
張偉還對警方稱,“李某某跟我說由他送楊某某回去的時候,楊某某離我們有八九米,應(yīng)該是聽不見我們說話,我走的時候也沒有和楊某某說。”
但張偉在后來公開發(fā)布的自述中卻說,楊某某對他的離去是知情的,“我給楊女士打了招呼說我要走了,并且我給李某某也打了招呼,讓他送楊女士回去,李某某也答應(yīng)我說會送楊女士回去。”
據(jù)李某某的律師陳樞對本報記者稱,人濟山莊地下車庫的保安證實,張偉在離開車庫前,曾與楊某某站著談話,“可以看出,楊某某并非對酒吧領(lǐng)班張偉的離去不知情。”
那個晚上的聚會并未戛然而止,李某某將他的奔馳停在了車庫,與王某、張某某以及受害人楊某某坐上了大魏駕駛的Q7的后座,小魏也坐在了副駕駛的位置,Q7在夜色中離開車庫。
從“沒有打她”到“抽了她好幾個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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