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 家法律顧問蘭和律師在微博、微信上發(fā)布了 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書,申請書上使用了被告的全名。
昨日下午, 家法律顧問蘭和律師在微博、微信上發(fā)布了 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書,申請法院公開審理李某涉強奸案。
申請書中說,為了使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審理,還原事實真相,作為被告人李某的監(jiān)護人,現(xiàn)懇請公開審理,讓案件所有證據(jù)、事實和辦案經過透明公開,切實接受法律、公眾和輿論檢閱。
近日,蘭和律師一直預告將發(fā)布爆炸性消息。他在昨日下午表示,“近日, 將向法庭提交申請,要求公開審理李某案,讓事實、證據(jù)和辦案過程一律公開化,接受全社會監(jiān)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眾對其家庭和司法的雙重誤會。一切讓事實和證據(jù)開口說話”。
由于昨日是周末,記者未能獲得海淀法院的意見。
此外,申請書還披露了被告人全名。對此,記者多次撥打蘭和電話均無人接聽。此前在蘭和的聲明中也一再使用李某本人真實姓名,蘭和的解釋是此案已經人盡皆知,再強調“李某”已經欲蓋彌彰。
■ 觀點
1 是否公開審理 李家說了不算
對此,本案被害人律師田參軍表示, 法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本案中不止李某一個未成年人,此外本案存在性侵犯屬于涉及隱私案件,從保護被害人楊女士角度考慮也是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的不公開審理范圍,相信李家的申請不會得到法院準許。
今年新刑訴法實施后, 法重新明確司法解釋,即開庭時被告不滿18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所在學校可派代表到場。
2 落款用藝名 申請書無效
這份申請書主文全是打印體,只是落款處為手寫體的“ ”二字,這一點也引發(fā)一些質疑。
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研究人員毛立新認為,從過去公開的報道看,“ ”只是李某監(jiān)護人本人的藝名,如果其沒有在身份證、戶口簿或者軍官證上變更姓名,那么這份聲明就無效。
毛立新說,這一點雖然刑事訴訟法等并無具體規(guī)定,但在票據(jù)法上早有明文規(guī)定必須簽署“本名”,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因此在所有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上,簽名必須用本名,即合法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否則即視為無效。
3 申請公開審理 被指“打悲情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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