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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申請公開審理李某案:法理情皆不合
時間:2013-07-29 11:25   來源:中新網(wǎng)   責任編輯:毛青青

    ■ 第三只眼

    對于李某案的法官來說,不要讓紛繁雜亂的信息成為審判障礙,把握住主線就好。

    李某涉嫌強奸案自庭審會議結束至今,各方消息層出不窮。7月28日,李家聘請的“法律顧問”又通過微博曝出猛料:李某的母親 ,以監(jiān)護人的身份懇請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

    但是否公開審理,并不依監(jiān)護人的申請,而應依法律的規(guī)定。李某等五人涉嫌強奸一案,有兩個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一是被告人中有4人為未成年人;二是案件涉及個人隱私。

    雖然我們并不確切,在4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到審判時會不會都已年滿18周歲。但只要有1人為未成年人,此案就沒有公開審理的理由。

    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其用意在保護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要將自己未成年的兒子從法庭的“劇場審判”推向公開的“廣場審判”,從根本上說,是對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職責的違背。更何況,李某的監(jiān)護人并非只有李母 一人,還有他的父親李某某。我們并不知道,這樣的選擇是否也代表了李父的意見。即便如是,此案也還涉及其他三位未成年人及其各自的監(jiān)護人。李母這一紙聲明置以上權利于何地?

    再者,“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保ㄐ淌略V訟法第183條)這也是強制性條款,并不因任何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而改變。法律有此規(guī)定,其用意在于保護隱私權人。在本案中,被害人楊女士是主要的隱私權人。李某母親的單方申請,在情理上,置被害人于何地?

    因此說,李某母親關于“提請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強奸案”的聲明,不但于法不合,于情也不容,于理更不合。如果是一位非法律專業(yè)人士的“病急亂投醫(yī)”,倒也情有可原。這一紙聲明,居然是通過一位“法律顧問”公開披露,讓人不得不懷疑,其用意究竟是何在?審判公開的禁止性規(guī)定乃是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常識,專業(yè)律師豈能不知。若明知李母的申請公開審理不可能獲得批準,仍堅持在公共輿論平臺上公開“聲明”,如此背離專業(yè)操守的“非正常出牌”實難獲認同。也正是李家,一面呼吁媒體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一面又授權“家庭法律顧問”在公開聲明中直呼李某的全名。這次更要推動“公開審理”,當然令人大跌眼鏡。

    幾天來,關于李某案的各種曝料層出不窮。在當下這個自媒體時代,審理此案的法官想來也無法對真假莫辨的各色信息視而不見。如此輿論生態(tài),為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裁判權提出了更高的挑戰(zhàn)。當然,對于有經(jīng)驗的法官來說,紛繁雜亂的信息并不構成審判的障礙,因為要把握的,還是李某等5人涉嫌強奸案這根主線。至于輿論關注的眾多案外爭議,隨他去好了。

    □王琳(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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