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大疾病不告知可以撤銷婚姻 婚前隱瞞病史,法律不姑息
8月13日,《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在民政部網站全文公布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修訂草案相比原條例,在登記程序上作了較大修改。
根據草案的規(guī)定,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也取消了過去對登記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結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關于30天“離婚冷靜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等條例,并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具體的規(guī)定。
結婚離婚都不再需要戶口簿,可全國通辦
草案取消了婚姻登記需出示戶口簿的要求,以倡導婚姻自由。按照修訂草案,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示的證件和書面材料只有兩項——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具的證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兩項。
近年來,我國試點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已逐步對婚姻登記的地域管轄限制進行了修正。
目前征求意見的修訂草案,則取消了對婚姻登記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按照草案規(guī)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這也就意味著,未來進行婚姻登記,將不會再有地域限制,可全國通辦,不再需要“為愛奔波”。
結婚離婚必須提供戶口簿曾引爭議
早在去年的7月18日,就有網民留言稱,婚姻登記必須提供戶口簿不合理,這與憲法規(guī)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建議對此規(guī)定進行修訂。
對此,民政部社會事務司7月26日答復稱,婚姻自由主要指不違背婚姻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提供戶口簿是為了明確婚姻登記的管轄權,防止重婚等問題的出現,保護婚姻當事人的權益,與婚姻自由并不矛盾。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去年7月26日在答復另外一位網民關于“結婚所需材料建議取消戶口簿,很多相愛的年輕人因為父母的反對或高額的彩禮等問題分手”的留言時則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guī)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目前,民政部正在積極推進婚俗改革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破除天價彩禮等陳規(guī)陋習的專項整治,積極倡樹文明健康的婚俗理念。
同時,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規(guī)定,關于戶口簿問題: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此前,有網民在民政部網站留言稱,現在婚姻登記必須提供戶口簿不合理,身份證與戶口簿本質上是一樣的,都由公安機構頒發(fā),具有同等效力。為什么提供了身份證還必須提供戶口簿?很多年輕人往往因為父母粗暴干涉而拿不出戶口簿,這與憲法規(guī)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建議對此規(guī)定進行修訂。對此,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答復稱,網民的建議我們將予以關注。
還有網友吐槽“結婚容易,離婚難”,因為老人把戶口本藏起來了。要是離婚只要拿雙方身份證就行,那真的能救很多家庭。
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注意有效期限
此次修訂草案的多個條款中,明確了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
如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草案還規(guī)定,當事人通過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的,民政部門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何為重大疾?我國《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一般而言,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y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guī)定,婚前醫(y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二)指定傳染;(三)有關精神病。同時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guī)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y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y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