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某、胡某、鄧某古等人的辯護律師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的罪名、定性也提出異議。其他被告人對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公訴機關
被告人各自工作都為賣淫展開
針對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公訴機關認為,尊某會所成立之初就由酒店的李某平和其他高層人員確定在會所內(nèi)實施“小姐”有償陪侍,并安排“媽咪”組織“小姐”從事賣淫活動,通過這樣的形式刺激消費和增加開房率,促進公司利益和業(yè)績增長。不能因為獲取利益的途徑與賣淫活動不是直接關系就否認酒店場所作為組織賣淫場所的確定。
公訴機關認為,會所和酒店客房都是隸屬于涉案的“環(huán)球一號”酒店,由李某平創(chuàng)立并聘請李某勝、潘某新、馮某等人擔任相關職務和工作安排,形成一整套自上而下的架構形態(tài)。其中李某平是投資人,其下是總經(jīng)理李某勝,再下面是總經(jīng)理助理孟某以及各部門負責人。李某勝作為總經(jīng)理,對客房和會所實際管理和監(jiān)督。會所有一整套的組織架構,被告人各自之間的工作都是為了促進賣淫行為的展開,刺激酒店和會所消費,攫取非法利益。
公訴機關認為,公司通過“媽咪”招聘賣淫女并進行管理。賣淫女應聘都要進行面試,確定等級后被組織參與賣淫活動。會所有專門的部門和人員參與管理,對賣淫女制定規(guī)章制度,有統(tǒng)一的財務管理。
據(jù)了解,由于該案涉案人數(shù)較多,案情復雜,庭審后法院將對此案擇日宣判。對于酒店的出資人李某平已另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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