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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女子彭某與男子傅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按農(nóng)村風俗習慣舉辦婚禮并同居生活,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20年10月9日,彭某生下兒子傅某某。彭某認為,雙方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導致雙方感情徹底破裂,難以共同生活,F(xiàn)男孩傅某某才2歲多,跟隨原告一起生活。彭某遂將傅某起訴至萬寧市人民法院,其訴訟請求為:1.判令雙方非婚生兒子傅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撫養(yǎng)費1元整,至兒子傅某某年滿18周歲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萬寧法院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傅某經(jīng)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本案中,傅某某才2歲多,跟隨原告生活,已建立濃厚的依賴之情,F(xiàn)孩子尚小,經(jīng)常改變環(huán)境對孩子健康成長不利。故綜合考慮孩子身心健康,公平原則,原、被告撫養(yǎng)能力及各自是否有其他子女等因素,法院確認孩子由原告撫養(yǎng)為宜。原告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被告的收入情況,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男孩傅某某生活費1元,具有象征性的收取意義。根據(jù)目前萬寧市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經(jīng)濟收入狀況,法院酌情確定原告自行負擔孩子撫養(yǎng)費。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一、非婚生男孩傅某某由原告彭某撫養(yǎng),由原告彭某自行負擔非婚生男孩傅某某撫養(yǎng)費;二、駁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彭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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