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子夜市被磚頭砸中離世 目擊者發(fā)聲:同一地點當天曾發(fā)生相同事件
近日,有網(wǎng)友發(fā)帖稱,6月22日晚,自己妹妹在吉林省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夜市小吃街被一塊高空拋下來的磚頭砸中不幸離世。
7月10日,紅星新聞記者聯(lián)系到被害人姐姐婁女士,婁女士稱其妹妹今年28歲,6月22日由北京至長春看望其高中同學,當天晚上在萬達廣場夜市買東西時,被一塊從高空扔下來的磚頭砸中身亡。婁女士稱,警方告訴她犯罪嫌疑人系一名20多歲的江西男子。紅星新聞記者多方獲悉,此前該男子在6月17日從高處扔下過罐裝可樂。目擊者告訴記者,該男子在事發(fā)當日的前幾個小時也曾扔下過磚頭和飲料瓶,有人報警,且警方有過出警。
網(wǎng)傳視頻截圖
婁女士表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稱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目前警方在對其進行精神鑒定。另外,涉事萬達公寓物業(yè)方曾與婁女士溝通,稱婁女士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對物業(yè)進行起訴。對此,萬達廣場公寓物業(yè)相關負責人稱不便接受采訪。
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qū)分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該案件為紅旗街派出所受理,對具體案情不太了解;紅旗街派出所相關負責人則拒絕了采訪。
小婁
被高空扔下磚頭砸中頭部致死
同一地點當天曾發(fā)生相同事件
在被那塊從33樓樓頂天臺上扔下來的磚頭砸中之前,被害人小婁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也是一個乖巧懂事的妹妹,今年28歲,還沒有結婚,大學畢業(yè)之后留在北京,在一家國企做法務工作。
6月22日中午,小婁到了長春看望其高中好友,住進了萬達廣場2號公寓的一家民宿里。晚上10點半左右,小婁到公寓樓下的小吃街夜市買吃的,出門也就幾分鐘時間,三塊磚頭從天而降,一塊落在了她右后方,一塊落在了她左后方,而另一塊則落到了她的額頭上。
小張目擊了這一幕,“我們四個人在小吃街溜達,剛走過去就聽到咣當幾聲,后來看見一群人在那里圍觀,過去就看到一個人倒在一片血泊之中,旁邊零零散散地撒了一點磚頭沫。”
現(xiàn)場視頻顯示,小婁倒在了一家賣烤串的小攤前,她背對著公寓大樓,面朝下趴著一動不動,頭部流出了一大灘血跡。
這家攤位的老板小王(化姓)也被嚇壞了,她說很同情小婁,“就差半步,如果她要是不回頭的話,也許就砸不到她了,當時磚頭砸下來的時候我們都在走,她也在走,但是她就慢了那半步,回頭看了一下,就沒躲開。”
小王說,這并不是當天第一次發(fā)生高空拋物事件,在事發(fā)前一兩個小時內(nèi),還發(fā)生了兩次一樣的事件。“之前有兩次,但是沒砸到人,扔的是磚頭和飲料瓶,然后有人報了兩次警,警察也來現(xiàn)場出過警。”小王稱,前兩次高空拋物之后,考慮到安全問題,她周圍擺攤的商家都沒有離開自己攤位的棚子,也把外擺出來供游客吃飯的桌子給撤了,“因為當時沒有找到拋物的人,怕再有這樣的問題,我們就很警惕。”
小王告訴記者,在公寓的入戶門處有對于高空拋物的提示,但并不明顯,來往的人很難注意到。小王表示,醫(yī)院和派出所離事發(fā)地的距離很近,因此他們很快就到達現(xiàn)場進行處理。但婁女士說,在送往醫(yī)院的路上,她妹妹就沒有了生命體征。
“聽到妹妹出事了,我們家人像瘋了一樣,我父母快70歲了,一直哭一直哭,我妹妹從小就很懂事,很 ,和家里人感情都很好,真的讓人難以接受。”
嫌疑人疑似有精神疾病
5天前也曾高空拋物險些砸中人
婁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警方曾告訴她扔磚頭的是一名20多歲的江西男子,沒有固定工作,在事發(fā)前十幾天才到達的長春,在萬達廣場公寓租了日租房。婁女士稱,警方告訴她,犯罪嫌疑人家屬稱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現(xiàn)在他媽媽提出來做精神病鑒定,就等著做這個的結果。”
此外,紅星新聞記者從多方獲悉,在小婁不幸去世的前幾天,6月17日該名嫌疑人也曾高空拋物砸到人。
小謝(化姓)6月17日晚上在小吃街吃飯,突然有罐裝可樂從她面前落下,砸在她前面的桌子上,彈到了她的頭部。受到驚嚇的小謝立刻報了警,警方出警后并未找到拋物者,直到小婁出事后,她再次報了警,最后警方告知她那天拋下可樂罐的人就是上述嫌疑人。
婁女士稱,事發(fā)后她曾去公寓內(nèi)探查,發(fā)現(xiàn)這棟33樓的公寓在30樓往上的樓道內(nèi)堆放了很多磚頭、瓷磚等,“(這些)就直接給了犯罪人員工具,讓他能隨便到天臺上往下扔,給行兇提供了條件,物業(yè)和我說這些是住戶裝修的材料,并且他們說自己沒有責任,讓我走法律途徑。”
2022年8月7日,吉林電視臺《守望都市》欄目曾報道過發(fā)生于該公寓處的另一起高空拋物事件。據(jù)報道,李女士在經(jīng)過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2號門時,樓上突然掉落了一個大水桶,掉落的位置離她僅有不到一米的距離。
該公寓物業(yè)經(jīng)理說:“我認為我們沒有責任,業(yè)主個人行為,跟我們物業(yè)啥關系。因為這里好多都是租房子的,都不是業(yè)主自己住,所住的人也都不固定,我們有那個監(jiān)控,如果是面上的我們能看到,但是假如說他要在家屋里往外扔,那監(jiān)控不到了。”
婁女士認為,在短時間內(nèi)屢次發(fā)生高空拋物事件之后,物業(yè)方并沒有盡到防范提醒群眾和游客的義務,她后續(xù)還會追究物業(yè)方的責任。
對此,萬達廣場公寓物業(yè)相關負責人稱不便接受采訪,“案件還在調(diào)查中,我不便接受采訪。”當?shù)爻柗志忠幻ぷ魅藛T表示,該案件為紅旗街派出所受理,對具體案情不太了解;紅旗街派出所相關負責人則以無法確定記者身份為由拒絕接受采訪。
律師說法:
定何種罪名需綜合評價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2019年11月, 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對于故意高空拋物者,根據(jù)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同時明確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責任。
2021年3月1日,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罪作為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項下的一個獨立罪名。法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對于高空拋物的法律認定,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吳俊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jù)我國《刑法》和《民法典》,高空拋物的行為和應當承擔的責任,是有具體規(guī)定的,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類似的案例。
從《刑法》上講,要判斷高空拋物者是一個什么樣的行為,定什么罪名,應當根據(jù)行為人在行為時候的作案次數(shù)、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他所拋物品的重量種類、他當時抱著一個什么樣的主觀心態(tài)、動機和目的以及造成什么樣的后果來進行綜合評價。
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拋物罪,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名。在民事上來講就是一個侵權的行為,因此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藍天彬律師表示,認定高空拋物是一個民事糾紛,還是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要綜合行為、造成的后果以及危險性來評判。他還表示,對于一些沒有找到肇事者的高空拋物事故,可能需要整棟樓的居民來共同擔責。同時,物業(yè)也對高空拋物具有提醒、排查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或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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