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二審維持原判,判令小剛賠償玲玲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公證費4800元。并且要立即刪除QQ空間和說說的文字及圖片,停止以電話、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騷擾、侮辱玲玲的侵權行為。
判決依據(jù):小剛在QQ空間發(fā)文,提及玲玲的工作單位和家庭信息,卻不能證明文中所述屬實,侵害了玲玲的名譽權。而小剛向玲玲夫婦發(fā)信息進行騷擾的行為,侵害了玲玲的人格尊嚴。即使小剛情感受挫,也應采取理智、合理的手段解決,而不應作出偏激、過分,甚至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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