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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過期小洋人飲料 致食物中毒
時間:2013-07-03 04:46   來源:來源:齊魯晚報   責任編輯:毛青青
  在網吧上網時購買到過期飲料,飲用后引起食物中毒。近日,陽谷縣消費者協(xié)會成功調解一起因食品過期而引發(fā)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消費糾紛案,為消費者挽回賠償款及醫(yī)療費共計四百余元。

  陽谷市民王某在陽谷縣城一網吧上網時,購買了2瓶價值6元的小洋人奶制品飲料,喝完后出現惡心、嘔吐、拉肚子等不良反應。經醫(yī)生診斷,王某是由于食物中毒引起的急性腸炎,仔細觀察后,竟發(fā)現飲用的飲料已經過期。王某在醫(yī)院治療2天,共花費醫(yī)療費346元。

  隨后,王某來到經銷商處討說法,經銷商承認由于個人粗心大意導致到期飲料未及時下架,愿意包賠其所購買貨物價值2倍的損失12元。而王某要求經營者包賠十倍賠償款及住院費等合計406元。雙方多次交涉無果,王某只好將其投訴至陽谷消協(xié)。

  陽谷消協(xié)工作人員介紹,經調查發(fā)現,王某反映情況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規(guī)定,本案中王某購買的小洋人奶制品超過了飲料保質期限,屬過期食品,對王某人身具有潛在的危險。經銷商將過期食品賣給王某,損害了其身體健康,經銷商存在過錯。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的規(guī)定,王某有權要求經銷商承擔賠償責任。最終,經陽谷消協(xié)調解,經銷商同意賠償王某406元。

(責任編輯:張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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