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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武勝法院:“刑事和解”被告人獲緩刑
時間:2013-07-15 16:28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責任編輯:毛青青
    今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至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近日,一例過失犯罪案件因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獲判緩刑。

    2012年12月某日,被告人劉某超載駕駛一小型普通客車,由武勝縣沿口鎮(zhèn)往萬隆鎮(zhèn)方向行駛。當車行至棗沿路武勝縣萬隆鎮(zhèn)龍泉村一路段時,將道路右側相向行走的三人撞倒,造成一人當場死亡,兩人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以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劉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經武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責任認定,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劉某的親屬在保險公司賠償了三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60萬元的基礎上,又于2013年初分別賠償三位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各十數萬元,取得了三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并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幾月后,武勝縣公安局向武勝縣人民檢察院提出了“從寬處理建議書”,武勝縣人民檢察院于次月向武勝縣人民法院提出了從寬處罰的“檢察意見書”。

    武勝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駕駛車輛行使致三人死亡,其行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交通運輸管理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的親屬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并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后果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敖興才  劉紅梅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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