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展示的魚香肉絲。
江津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小潘通過網絡平臺在某燒烤店點餐,雙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餐飲服務合同。小潘點餐時,收到的魚香肉絲與商家在平臺上展示的照片存在顯著差異,且其中混雜占比較大的其他菜品,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該菜品的認知,故認定該燒烤店存在欺詐行為。
小潘實際拿到的魚香肉絲。江津區(qū)法院供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據此,法院判決該燒烤店應向小潘支付三倍賠償,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故認定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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