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浴區(qū)驚現男員工 酒店回應:工作疏忽,可賠4000元
“太恐怖了!正常營業(yè)期間,竟然有男員工出現在女浴區(qū)!”近日,蘇州市民朱女士聯系揚子晚報“有事找紫牛”欄目,反映稱其在蘇州吳江區(qū)蘇御溫泉酒店的遭遇:她脫完衣服準備走進洗浴間洗澡,迎面走來一位男性工作人員。“我當場被嚇壞,且感覺自己個人隱私被侵犯。因此,希望酒店給予賠償10000元!”對此,酒店表示,可以賠4000元,“當天的清潔工作量較大,男員工是臨時幫忙,這屬于偶然事件。”
無人接待、無人看守、無人提醒,顧客質疑:管理制度太混亂
朱女士向記者回憶,6月26日凌晨2點左右,自己與丈夫還有兩位朋友共同來到24小時營業(yè)的蘇御溫泉酒店,準備洗澡并辦理過夜住宿。到達蘇御溫泉酒店大廳后,朱女士卻發(fā)現,在本該有工作人員負責刷卡開門的閘機入口處,當晚竟空無一人。在多次大喊“有人嗎?有人嗎?”后,終于有工作人員趕來幫助刷卡開門。隨后,在前臺登記完身份信息的朱女士,便直奔更衣室準備更衣洗澡。
“結果我發(fā)現更衣室里也空無一人,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也不在!”由于當天時間較晚,朱女士來不及多想,脫完衣服后便準備走進洗浴間洗澡。此時,一名手持清潔設備的男性工作人員卻突然從女洗浴間走出,迎面出現在朱女士眼前,這一幕讓朱女士驚愕不已,連忙嚇得退回更衣室穿衣。隨后,另一位女工作人員也緊急從洗浴間跑出來,并不斷向朱女士道歉。
提及當晚的情況,朱女士仍非常氣憤。“即使凌晨沒有顧客在洗浴,男員工就能進女浴區(qū)嗎?而且當時并沒有任何指示牌提醒有男性在內,也沒有工作人員負責看守!”在朱女士看來,這不僅僅是驚嚇,更多的是對酒店管理制度的質疑,以及對個人隱私安全的擔憂。因此,朱女士當下便選擇撥打110報警。
酒店回應:男員工是酒店主管,更衣室無人看守的原因仍需進一步了解
7月2日,記者來到蘇御溫泉酒店大廳,發(fā)現閘機口處仍無人刷卡引導,一名前臺工作人員聞聲趕來刷卡后,記者方可進入。對此,蘇御溫泉酒店韓經理表示,大廳一般會有兩位工作人員,一位在前臺負責登記結賬,一位在閘機口負責刷卡引導。當天,在朱女士到達前不久,恰好有好幾位客人同時到店,因此負責刷卡的工作人員便到前臺幫忙登記,這才導致朱女士到達時,閘機口處無人刷卡引導。
對于女浴區(qū)出現男員工一事,韓經理回應稱,該男員工是酒店的一名主管,負責酒店各區(qū)域及部門的協(xié)調工作。當晚,由于女浴區(qū)的一位清潔人員請假,導致清潔任務繁重,才臨時請該男員工協(xié)助,但由于男員工不清楚清潔物品放置在何處,另一位負責更衣室看守的員工也一同進入洗浴區(qū)。“日常清潔都有固定時間和工作人員,這次屬于偶然事件,現場無人看守和提示,是工作上的疏忽。”
對此,朱女士提出質疑,顧客在大廳登記并領取手牌后,為什么不及時通知更衣室工作人員,難道登記“形同虛設”嗎?針對朱女士的質疑,韓經理告訴記者,只要在前臺登記或領取手牌后,更衣室都會收到通知,但當記者追問,為何當晚朱女士在登記完后,更衣室工作人員仍未能收到通知并及時回到更衣室看守?韓經理卻表示,自己還不清楚原因,需要再進行了解。
賠償金額多次協(xié)商不一致,派出所民警建議走法律訴訟程序
對于此事如何處理?對當事員工是否會有相應的處罰?酒店的管理制度是否會進行整改完善?對此,韓經理告訴記者:“舉措肯定會有的,但具體細節(jié)是酒店內部的管理事務,不方便透露。”
記者了解到,6月26日,蘇御溫泉酒店韓經理曾主動向朱女士提出了減免浴資、后期給予折扣優(yōu)惠,以及賠償2000元的協(xié)商方案。“事情已經發(fā)生了,關鍵看我們怎么解決。因此,我第一時間向朱女士登門道歉,并提供了我們的賠償方案。”
6月27日,在濱湖新城派出所的協(xié)調下,蘇御溫泉酒店將賠償金額提升至4000元,但朱女士表示,對于管理制度如此混亂的酒店,自己是不會再來的,因此想要直接起訴。如果協(xié)商賠償的話,自己不接受低于10000元的賠償方案。
對此,韓經理表示,10000元的賠償金額實在太高了,目前此事因協(xié)商不一致而擱置。
截至記者發(fā)稿,賠償問題尚未得到解決。濱湖新城派出所民警告訴記者,如果雙方協(xié)商不一致,建議走法律訴訟程序。
律師分析:酒店負管理不當之責,朱女士可主張侵權或違約賠償
江蘇燁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盧魁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該溫泉酒店因管理不當導致朱女士的個人隱私被侵犯,負有管理不當之責。
盧魁律師建議,可以從以下兩個方向擇一主張權利:朱女士可以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的相關規(guī)定,以侵犯隱私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該溫泉酒店主張侵權賠償,具體賠償金額一般以朱女士的實際損失為準。另外,朱女士和該溫泉酒店之間訂立服務合同,溫泉酒店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盡到保護客戶隱私的基礎合同義務,屬于違約行為,朱女士還可以溫泉酒店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違約賠償。
另外,盧魁律師認為,朱女士可就該溫泉酒店內部管理存在問題,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主管部門如發(fā)現酒店存在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可依照相關規(guī)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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