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續(xù)費應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7月1日起實施,事關消費者權益
時間:2024-06-30 12:29 來源:今日頭條 責任編輯:曉鋒
原標題:自動續(xù)費應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7月1日起實施,事關消費者權益
據澎湃新聞報道,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來,付費網站或APP迅猛發(fā)展,許多平臺以盈利為目的,只向會員提供內容和服務。大量消費者不得不選擇開通會員服務,而自動續(xù)費成為消費者頻頻遭遇的陷阱,消費者吐槽自動續(xù)費的案例屢見不鮮。在日常生活中,因為選擇“自動續(xù)費”可以享受到折扣,所以很多用戶都會選擇自動續(xù)費,但是到期后,有些平臺并不會提醒用戶將要自動續(xù)費而是“一扣了之”。
《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xù)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xù)費等日期前,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這意味著,商家通過自動展期、自動續(xù)費方式提供服務的,不僅要事先告知,而且要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讓消費者每次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授權扣費。
此外,預付式消費在娛樂、健身、美容、旅游、餐飲等廣泛使用,與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相比,其最顯著的特征在于消費者向經營者預先付款。目前,由于預付卡市場監(jiān)管不嚴、缺乏風險防范機制,時常引發(fā)大規(guī)模投訴糾紛。
《條例》第二十二條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增加了“經營者出現(xiàn)重大經營風險停止收取預付款”的要求和“經營者決定停業(yè)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提前告知義務。
針對辦會員后降低服務質量等現(xiàn)象!稐l例》第二十二條前兩款規(guī)定,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
此外,據北京日報報道,還有一些經營者利用掃碼支付強制注冊、在線訂票捆綁代金券等行為,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稐l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暴力、脅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選擇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通過搭配、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此外,霸王條款是消費領域的頑疾,許多網友都遇到過“訂單不退不換”“注冊視為同意”“管轄僅限本地”等不公平格式條款。《條例》對霸王條款予以重點關注,第十七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爭議、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
本次《條例》還在第八條增加了消費者瑕疵產品召回的“建議權”,即消費者認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或者提出建議。經營者發(fā)現(xiàn)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及時采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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