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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被發(fā)現與小38歲保姆結婚 養(yǎng)女將保姆告上法庭
時間:2024-06-05 19:13   來源:九派新聞   責任編輯:沫朵
  原標題:老人去世后被發(fā)現與小38歲保姆結婚 養(yǎng)女將保姆告上法庭 

  遼寧錦州九旬老人趙德忠去世后被發(fā)現已與相差38歲的保姆結婚,房產、喪葬費被過給保姆兒子,養(yǎng)女報警并狀告民政局,要求判定婚姻無效。

  近日,九派新聞從老人的養(yǎng)女趙永秋與保姆鄭秀英(化名)處獲悉,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趙永秋的訴訟請求,對于原告要求撤銷老人與保姆婚姻登記的行政行為,法院不予支持。

  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書。圖/受訪者提供

  判決后,除了趙永秋提出上訴請求改判婚姻無效外,鄭秀英亦提出上訴,不認同原告與老人的養(yǎng)女關系。鄭秀英的行政上訴狀顯示,請求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認為趙永秋與趙德忠的養(yǎng)女關系屬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不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

  6月4日,保姆鄭秀英回應九派新聞,否認是為財產而“騙婚”,稱結婚系老人提出,她選擇尊重老人的意愿,盡管年齡相差38歲,但雙方相愛。

  【1】養(yǎng)父生前開具公證書被撤銷,去世后房產、喪葬費被過給保姆兒子

  九派新聞此前報道,2022年6月,65歲的趙永秋得知錦州家中的養(yǎng)父已離世兩天,從沈陽趕回家后發(fā)現,90歲的養(yǎng)父在死前9個月,與年齡相差38歲的保姆領證結婚,房產已過戶到保姆兒子名下,過世后的喪葬補助費、撫恤金等3.9萬余元亦被保姆兒子領走。

  趙永秋告訴九派新聞,由于姨母不能生育,趙永秋在8歲時以養(yǎng)女身份過繼到姨父家。2020年8月,在弟弟岳父的推薦下,其養(yǎng)父聘用了來自遼寧義縣的保姆鄭秀英。

  趙永秋覺得,養(yǎng)父可能受到保姆的操控。2021年5月,在養(yǎng)母去世2個多月后,養(yǎng)父趙德忠曾向錦州市公證處開具了一份婚后未曾生育子女和收養(yǎng)子女的公證書,收費單上簽署的名字為保姆兒子鄭某。公證書開具不久,房子以買受形式被養(yǎng)父過戶給了保姆的兒子。

  “保姆一方是想通過這種方式繞過我,從而將房子轉移到自己手里。”趙永秋說,她向法院提交了相關材料,證明部分材料系偽造,自己確為老人養(yǎng)女。經過核實后,錦州市公證處將上述公證書撤銷,并承認公證內容確與事實不相符。

  趙永秋養(yǎng)父和保姆的結婚登記表與養(yǎng)母的死亡注銷證明,日期顯示為同一日。圖/受訪者提供。
 
  此外,趙永秋提供給九派新聞兩份材料,一份是養(yǎng)父與保姆的結婚登記表,一份為養(yǎng)母的死亡注銷證明,上面的日期顯示為同一日,均在2021年9月28日,她覺得蹊蹺。
 
  2023年9月,趙永秋一紙訴狀將錦州市古塔區(qū)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民政局在辦理保姆與養(yǎng)父結婚手續(xù)時存在瑕疵,進而判定兩人的婚姻無效。
 
  趙永秋在行政起訴狀中表示,結婚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在為其登記結婚時,并未盡到注意義務。
 
  其養(yǎng)父在申請結婚登記時和保姆二人年齡相差極其懸殊,并且老人健康狀況極差,生活基本無法自理,從老人簽字時的書寫筆跡可看出,老人連筆都握不穩(wěn),無法履行相應的夫妻義務。
 
  從行為能力的角度來說,老人此時可能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甚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群體;橐龅怯洸块T在審查老人結婚登記申請時,若在沒有兒女陪同的情況下,應要求其出具有資質的醫(yī)療機構對老人精神狀態(tài)和行為能力的診斷和評價,以便確定老人是否存在與對方締結婚姻的真實意思?墒强v觀在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的辦理材料,里面并沒有與此相關的任何內容。
 
  趙永秋認為,保姆鄭秀英與老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或涉嫌“騙婚”,“系借婚姻之名,行侵財之目的。民政部門登記審查程序存在明顯瑕疵,并且嚴重違背人倫情理及公序良俗。”
 
  【2】法院判決婚姻不予撤銷,保姆亦上訴不認同對方系養(yǎng)女,稱與老人相愛
 
  2023年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趙永秋曾告訴九派新聞,在訴訟前她曾通過親戚致電保姆,想要協商財產分割事宜,但對方一直回避此事。
 
  2024年4月28日,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趙永秋對于撤銷老人與保姆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的請求。
 
  趙永秋提供的判決書顯示,古塔區(qū)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兩點:其一,關于原告趙永秋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的問題。二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審中提出對原告趙永秋具有趙德忠養(yǎng)女身份提出質疑,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 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guī)定“親友、群眾公認,或者有關組織證明明確以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xù),也應按收養(yǎng)關系對待。”依據上述規(guī)定在1992年4月1日《收養(yǎng)法》施行以前,我國承認事實收養(yǎng)關系。
 
  其二,本案爭議的行政行為是否應予撤銷。在本案中,被告錦州市古塔區(qū)民政局、錦州市古塔區(qū)民政事務服務中心(古塔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經審查雙方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并經本人簽署聲明、結婚登記告知事項、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共同拍照等程序后為趙德忠與第三人鄭秀英辦理結婚登記行為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雖然原告趙永秋提出,趙德忠與鄭秀英申請結婚登記時年齡相差懸殊,且趙德忠身體狀況極差,可能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婚姻登記處在審查趙德忠與鄭秀英結婚登記申請時,未對趙德忠精神狀態(tài)和行為能力進行診斷和評價,其行為存在嚴重瑕疵的主張,經審查,被告婚姻登記處在辦理趙德忠與鄭秀英申請的婚姻登記完全符合婚姻登記的程序規(guī)定,雖趙德忠年齡較大,但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申請結婚登記的行為非自身真實意思表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趙德忠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撤銷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準予趙德忠與鄭秀英結婚登記的行政行為,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后,除了趙永秋提出了上訴外,保姆鄭秀英亦提出了上訴,其中趙永秋上訴請求改判婚姻無效。鄭秀英的行政上訴狀顯示,其認為趙永秋與趙德忠的養(yǎng)女關系屬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不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請求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趙永秋告訴九派新聞,許多人質疑她對養(yǎng)父沒有盡到責任,她覺得委屈,稱在沒有搬離錦州前,為方便照顧養(yǎng)父母,她特意搬到與養(yǎng)父同個小區(qū)居住,樓層也緊挨。請了保姆后,才由保姆進行照顧,自己逢年過節(jié)或養(yǎng)父母生病也都會去探望。
 
  6月4日,保姆鄭秀英回應九派新聞,她要上訴是因為沒有檔案記載趙德忠有收養(yǎng)子女的記錄,“老爺子有無子女證,我們就上訴了。”她說,對方(趙永秋)從沒看過老人,也沒有通過電話,趙德忠去過很多次敬老院,監(jiān)護人都不是趙永秋。
 
  對于與老人結婚或涉嫌騙婚的質疑,鄭秀英予以否認。她表示,“婚姻自由,婚姻并不限制年齡差”,雙方相愛,且結婚這個想法是老人提出的,老人告訴她自己年紀大了且無兒無女,要“防老”。這個請求接連提出兩次后,她選擇尊重老人的意見,跟他去登記結婚。

  老人的殯儀業(yè)務單為保姆兒子簽字,關系填寫為女婿。圖/受訪者提供。

  鄭秀英稱,自己的兒子并沒有對這樁婚事過問,而過世后的喪葬補助費、撫恤金等3.9萬余元是她作為老人的妻子,授權兒子領走。而對于老人火化事宜是其兒子冒充女婿辦理一事,她回應,殯儀業(yè)務單上“與逝者關系”欄填寫的“女婿”一詞是工作人員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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