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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嬰被當街搶走15年后找到 追訴時效已過,無法追究罪犯的責任
時間:2024-01-19 18:51   來源:極目新聞   責任編輯:沫朵
  原標題:女嬰被當街搶走15年后找到 追訴時效已過,無法追究罪犯的責任 
 
  王艷飛家有一本舊相冊,里面全是女兒王雨一周歲的紀念照,照片里,她穿著白色吊帶裙,額頭上點了個紅點。由于時間久遠,相冊的棕色皮質(zhì)外殼已有了斑駁和折損的痕跡。由于經(jīng)常被翻閱,相冊的內(nèi)頁已經(jīng)開膠脫落。
 
  這是王艷飛家中僅有的關于女兒的相冊。后來,相冊里的照片出現(xiàn)在警方貼出的協(xié)查通報上。王艷飛的老家在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沂堂鎮(zhèn)后臺井村,2007年1月19日下午,妻子朱玉梅騎自行車帶女兒王雨外出,途中,兩名騎摩托車的男性將朱玉梅連人帶車踹倒,后將19個月大的王雨從后座搶走。
 
  此后15年,王艷飛一家奔波在找孩子的路上,他們?nèi)ミ^江蘇、山西、東北,最終都無功而返。2022年5月,經(jīng)過警方DNA檢驗,王艷飛找回了走失的女兒,彼時女兒生活在臨沂市高新區(qū),距離王艷飛的老家后臺井村只有不到20公里。
 
  2023年11月30日,臨沂市蘭陵縣檢察院出具了一份不予起訴書,上面載明了王雨被搶走的全過程:搶孩子的兩個人為史某與劉某波,兩人與王雨“養(yǎng)母”魏某蓮的姐姐魏某鳳是同事。搶孩子后,二人隱瞞孩子身份將其交給魏某鳳,魏某鳳將孩子交給三妹魏某蓮撫養(yǎng),魏某蓮支付給魏某鳳9000元,魏某鳳留下1000元,給史某8000元,史某分給劉某波2000元。
 
  蘭陵縣檢察院認為,魏某鳳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已過追訴時效,決定對魏某鳳不起訴。檢察院對史某與劉某波進行另案處理。
 
  對于不予起訴的結果,王艷飛一家無法接受,“她從中收了錢,為什么沒被追究責任呢?”下一步,他們打算提起刑事自訴。
 
  女兒當街被搶
 
  朱玉梅清楚地記得,女兒被人搶走的那天是一個灰蒙蒙的陰天,天氣很冷,路上沒什么人。
 
  2007年1月19日,她騎自行車帶女兒王雨去鎮(zhèn)里的衛(wèi)生所看病。此前,王雨已連發(fā)幾日的高燒。從后臺井村到鎮(zhèn)上有三十四里路,騎自行車要半小時。臘月天氣冷,她給王雨穿了黃褂紅襖,粉紅色的褲子,還穿了一雙紅色毛襪,然后把孩子放在了自行車后座的寶寶椅上。
 
  下午三時,在騎至距大仲村鎮(zhèn)車莊前村大概500米處,朱玉梅被后方疾駛而過的摩托車超越,摩托車上的人將朱玉梅連人帶車踹倒后,一人下車把后座里19個月大的王雨搶走,然后兩人一起駕駛摩托車逃走。

  王艷飛家中留存的王雨照片的相冊

  整個過程發(fā)生得太快,朱玉梅甚至沒來得及喊出“救命”。她只記得車上的兩個人沒戴頭盔和口罩,下車搶孩子的人反穿著一件黃色的外套,用衣領把臉遮住了一半。她憑本能把那件黃色外套拽了下來。

  孩子被搶走后,朱玉梅因受到驚嚇,癱坐在地上,她想去報警,卻發(fā)現(xiàn)自己站不起來,也沒法騎車。后來,同村的一名親戚騎摩托車經(jīng)過,載著她去附近的公共電話報了警,報警時,朱玉梅甚至無法說出一句完整的話。當日下午,臨沂市蒼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發(fā)出了尋人的協(xié)查通報。

  村里的人開始幫著王艷飛一起找孩子。年輕人兩兩一組,騎著摩托車到臨沂市周邊的村鎮(zhèn)貼協(xié)查通報。村子里年紀大的人不會騎摩托,每天去附近的山上、林子里找孩子。

  警方開具的協(xié)查通報

  每天,王艷飛家總是聚集很多人,看到王艷飛一家難過,同村人也跟著難過,一天天找下來,沒什么結果。幫忙找孩子的人晚上回到王艷飛家,也不留下吃飯,“甚至連一口熱水都沒喝過”,看到王家人哭,他們也抹著眼淚離開。這樣的尋找大概持續(xù)了一個多月。

  后來,在臨沂周邊逐漸沒了線索,王艷飛和妻子開始在全國范圍內(nèi)找。從2007年到2011年,他們?nèi)ミ^南京、哈爾濱、山西、陜西,只要打聽到哪里的福利院有疑似王雨這般年紀的孩子,他們就過去。每次出發(fā)前,兩人都燃起希望,但結局總是無功而返;爻痰拇蟀蜕,兩人并排坐著,一句話也不說。

  不敢提及的傷口

  在大女兒丟失后,這個家庭又添了三個孩子。先是一對龍鳳胎,2017年朱玉梅又生下了小女兒,F(xiàn)在,王艷飛一家搬到了臨沂市羅莊區(qū)市區(qū)。為了孩子上學,他們在市區(qū)里租了一間房子,全家人從后臺井村搬了過來。

  這套一百平方米的房子住著王艷飛夫婦、三個孩子和王艷飛的母親,房租一年1萬元,按月支付?蛷d寬闊,沒什么家具,只有一個沙發(fā)、一個電視柜和一個茶幾。為了節(jié)省開支,房子沒有暖氣,在家里要穿著厚厚的棉襖。

  王艷飛家中
 
  2007年,在得知妻子懷了雙胞胎后,王艷飛曾在醫(yī)院里喜極而泣,仿佛生活又有了希望?升堷P胎出生后,他對王雨的思念并未減少,“兩個孩子一手抱一個,心里還是覺得空空的。”
 
  作為母親的朱玉梅也是如此,女兒從她手里被搶走的經(jīng)歷給她留下了嚴重的心理陰影。她曾一度喪失了和人正常交流的能力,不敢自己出門,也無法再騎自行車,每次聽到摩托車發(fā)動機的聲音就害怕,“一聽到摩托車的聲音心臟就怦怦亂跳”,朱玉梅哭著回憶道。龍鳳胎出生后,她還是無法從失去女兒的情緒中走出,每天晚上,當兩個孩子睡著的呼吸聲從身邊傳來時,她就會想起大女兒,“感覺和她睡覺時的呼吸聲一樣。”
 
  2011年,夫妻倆停止了外出尋找孩子。那一年,王艷飛的父親病重臥床,需要人照顧。在王雨走失后,王艷飛的父親每天不分時段地喝酒,喝完酒大哭,哭過之后再騎自行車去附近的村子找孩子。2011年,王艷飛的父親被查出了肝癌,做了兩次手術后也沒有好轉(zhuǎn),于次年去世。
 
  在雙胞胎上初一時,因為調(diào)皮,王艷飛教訓了他們,“我說你們起碼現(xiàn)在跟在我身邊,不管我有錢沒錢,你們能吃飽穿暖,而你們的姐姐現(xiàn)在都不知道什么樣。”說著說著,他自己就掉下眼淚,這是王艷飛第一次在雙胞胎面前提起丟失的大女兒。更多時候,“丟孩子”成為這個家心照不宣的傷口,無人提及,但每個人都無法釋懷。“不敢提,提起來大家都難受,有消息了就去找,其他時候都不提。”
 
  每逢過年時,王艷飛總是做好一桌子菜,然后一家人陷入沉默。大女兒丟失,父親去世,王艷飛再也沒有好好過一個新年。2017年,王艷飛和朱玉梅的小女兒出生,這給這個家?guī)砹司眠`的笑容和喜悅。“有時候我想著她,心情才能好一點。”王艷飛說。
 
  收買方已過追訴期
 
  得知孩子被找到的那天,是一個天氣很好的下午。2022年5月,王艷飛接到了蘭陵縣公安局的電話,說王雨被找到了。
 
  朱玉梅在樓下的服裝店做打包衣服的工作。王艷飛給她打電話,告訴她孩子找到了,但只說出“孩子”兩字后,就哽咽到說不出話。隨后,王艷飛與妻子、母親一起前往公安局認親。
 
  見到王雨,王艷飛的第一反應是認不出來。當時王雨已上高三,在王艷飛的印象里,腦海中女兒的形象還是她一歲半時的樣子。“當時就抱著她大哭,她媽媽哭到直接癱在地上。”王艷飛說。從警方口中,王艷飛知道孩子目前生活在臨沂市高新區(qū),距離她當時被搶走的地方只有不到20公里。
 
  目前,王雨仍與養(yǎng)父母生活在一起。
 
  在丟孩子的這些年,為了方便找孩子,王艷飛一直在建筑工地當工人,工作雖然辛苦,但工作時間相對靈活,偶爾需要去外地時,他會托付母親和親戚照顧家里的小孩。
 
  孩子找到后,王艷飛對生活有了希望。2022年9月,他花13萬元買了一輛面包車,開始跑“貨拉拉”。他在車上貼上“寶貝回家”的尋子啟事,希望自己在跑長途時,能讓更多人注意到走失孩子的家庭,及時提供線索。
 
  2023年11月30日,臨沂市蘭陵縣檢察院開具了一份不起訴決定書,從這份不起訴決定書上,王艷飛與妻子知道了孩子被搶走的細節(jié)。據(jù)決定書內(nèi)容,搶孩子的兩個人為史某與劉某波,兩人與王雨養(yǎng)母的姐姐魏某鳳是同事,魏某鳳為臨沂市蘭山區(qū)人。
 
  2007年1月,史某從魏某鳳處得知其想收養(yǎng)個小孩,便產(chǎn)生拐賣小孩的想法,后與劉某波預謀商議拐賣一個小孩給魏某鳳并將錢款平分。1月19日,劉某波載著史某尋找作案機會,行駛至蘭陵縣大仲村鎮(zhèn)車莊附近,看到朱玉梅自行車后座上有一個小孩,史某將朱玉梅踹倒在地,并將孩子搶走。
 
  后史某隱瞞王雨身份將其交給魏某鳳,魏某鳳將孩子交給其三妹魏某蓮撫養(yǎng),魏某蓮支付給魏某鳳9000元,魏某鳳留下1000元,給史某8000元,史某分給劉某波2000元。
 
  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
 
  蘭陵縣檢察院認為,魏某鳳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已過追訴時效,決定對魏某鳳不起訴。檢察院對史某與劉某波進行另案處理。
 
  王艷飛一家對這份不起訴決定書難以接受,他覺得魏某鳳從中拿了錢,現(xiàn)在卻因“收買被拐兒童罪”已過追訴期而不被追究責任。在剛找到孩子時,他們對于“收養(yǎng)”王雨的家庭懷有復雜的心情,一方面,他們是買方;而另一方面,因為他們的照顧和養(yǎng)育,王雨還好好生活在世上。而從不起訴決定書上看到王雨被搶走的過程后,王艷飛卻無法釋懷,“她(魏某鳳)是養(yǎng)母的姐姐,還從中拿了1000塊錢。”下一步,王艷飛打算提起刑事自訴。
 
  如何區(qū)分“拐賣”還是“收買”?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琳認為,在本案中,區(qū)分魏某鳳的行為究竟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還是“拐賣兒童罪”,關鍵看她的行為是她幫助魏某蓮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還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后又出賣。從不起訴決定書上只能看出,她未參與史某和劉某波實施的拐賣兒童行為。至于給付史某和劉某波的錢款到底來自魏某鳳還是魏某蓮,或者是魏某鳳從中是否有截留,都不是區(qū)分她是否構成此罪的關鍵。
 
  金琳稱,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法定 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法定 刑不滿五年的,追訴時效是五年,即從行為時到案發(fā)超過五年就過了追訴時效。本案中,如果魏某鳳的行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確實已過追訴時效。另一方面,因為不起訴決定書只是法律文書,“到底魏某鳳是一開始要自己收買,后來收買后賣了,還是一開始就是幫助她妹妹魏某蓮收買,這個關鍵事實需結合案件證據(jù)判斷。從不起訴決定書落款日期來看,已經(jīng)超過向檢察院直接申訴的時間,若受害者家屬不服,可以采取向法院提起自訴的程序救濟。”金琳說。
 
  金琳稱,根據(jù)刑法240條的規(guī)定,拐賣兒童罪一般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時效為15年。如果有刑法240條規(guī)定的8種加重情形,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還會判處死刑,這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為20年。如果過了20年認為必須追訴,報 檢核準,還可以繼續(xù)追訴。
 
 。楸Wo受訪者隱私,文中王雨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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