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購買心愛的摩托車,河南鄭州一名剛滿18歲的男生,將家中價值約百萬的房產幾乎是半價售出。他的父母發(fā)現(xiàn)后,立即找到買方要求撤銷買賣合同,結果被拒絕。經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男生一家將買方訴至法院。那么這筆買賣到底算不算數呢?
18歲男生賣名下房產 家人緣何申請撤銷
小李的心里一直有個愿望,擁有一輛屬于自己的摩托車,并且不是普通的代步工具,而是一輛可以玩特技的摩托車。這樣的摩托車價格昂貴,好一些的要十幾甚至幾十萬元。小李的父母并不支持小李的想法,他們擔心這對孩子來說太過危險,還可能會影響學業(yè)。
父母的反對沒能讓小李改變心意。2022年初,剛滿18歲的小李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名姓王的男子,他從這位王先生的口中得知,可以“作抵押”解決買摩托車的資金難題。不過,自己有什么貴重物品能抵押呢?小李想到,他名下有一套房產。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張愛萍:這個房子是小李的爺爺生前留給小李的,房子在鄭州市市中心,位置相當不錯。
起初,小李想抵押這套房產給王先生,買輛幾萬元的摩托車過過癮。但當王先生告訴小李這套房子可以賣到50萬元時,小李最終禁不住誘惑,決定瞞著父母將房子賣給這位王先生。雙方去房管局進行交易的當天,小李沒有帶身份證,沒法辦理過戶業(yè)務。不過此時,王先生卻拿出了早已準備好的三份合同。
王先生讓小李簽的三份合同分別是《借款合同》《鄭州市房屋抵押合同》以及《房屋買賣合同》。其中《借款合同》中寫著,借款金額為52萬元,每月利息2%,以及小李自愿將房產抵押給王先生,作為借款的抵押物。王先生告訴小李,如果他簽下這幾份合同,當場就能拿到錢款,這讓小李心動不已。就這樣,2022年4月25日當天,簽訂完三份合同后,王先生給小李轉去了35萬元,并約定剩下的17萬元隨后交付。沒過幾天,小李就用這筆錢買了兩輛摩托車,每輛車的價格都將近10萬元。
沒過幾天,小李的父母發(fā)現(xiàn),兒子竟然騎著一輛價格不菲的摩托車。追問之下,小李這才坦白,他已經將名下房產以52萬元的價格賣掉了。又氣又惱的小李父母找到了買家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但是王先生并不同意,并且已經將房產過戶給了一位趙先生。2022年6月,小李的父母將王先生和趙先生告上了法庭。
買賣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雙方各執(zhí)一詞
法院審查發(fā)現(xiàn),小李已經在王先生的要求下,配合將房產轉手給了王先生同鄉(xiāng)趙先生。小李父母認為,小李是上了王先生的當,才會低價賣房,他們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能作數。而王先生覺得,小李是為了變現(xiàn)、自愿將房產出售給自己,這合同怎么能說撤銷就撤銷呢?
2022年9月,金水區(qū)人民法院楊金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之一的趙先生并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權利。庭審上,針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應當撤銷等焦點問題,原被告雙方各執(zhí)一詞。
原告方認為,小李的目的很明確,就是向對方借錢購買摩托車,雙方是民間借貸關系。也就是說,房子是小李為了借款而抵押給王先生的,并沒有要買賣的意圖,因此應當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子物歸原主。
原告方稱,賣房的事被小李父母發(fā)現(xiàn)時,王先生還有17萬元沒有結清。但是就在孩子父母找到王先生交涉的過程中,王先生多次私下找到小李施壓,讓小李繼續(xù)履行合同、并配合王先生將房屋過戶至趙先生——也就是被告二的名下。
原告方認為,小李當時剛滿18歲周歲,涉世未深,更不清楚房屋價值以及房產交易流程。被告王先生明知小李無還款能力,卻以借款為誘餌,讓小李以52萬元的價格出售房產,這樣的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不過對此,被告王先生并不這么認為。
被告方辯稱,王先生和小李之間的法律關系為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已經實際履行,購房款已經支付完畢,不符合合同解除或撤銷的條件。并且,小李已經成年,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具備處置該房屋的民事行為能力。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速裁團隊法官 何萌:被告說他與原告之間只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不存在借貸,因為他覺得原告并沒有償還能力。原告作為一個已滿18周歲的學生,他是可以訂立民事合同的。他們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完全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他已經向原告小李支付了購房款52萬元。
合同是否該被撤銷 法院將如何認定
簽訂合同時,小李已經成年,合同也已經履行完畢,這種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應當被撤銷?法院對此會如何認定呢?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速裁團隊法官 何萌:我們查詢了這套房屋市場價格,根據相關平臺,案涉房屋在2021年到2023年期間所有的成交價格, 時單價11900多元, 時可以達到18000多元。結合本案中房屋的面積,房屋的總價值在93萬元到140多萬元之間。
辦案法官在對房產進行調查后發(fā)現(xiàn),合同涉及的這處房產位于鄭州市區(qū)主干道,地理位置優(yōu)越。王先生和小李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僅是市場正常價格的一半左右。并且,王先生之前曾做過二手房中介,對于這套房產的價格,他應該是非常清楚的。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速裁團隊法官 何萌:被告支付購房款比較利索,在合同簽訂當天就支付了35萬元,過戶完之后又支付了尾款17萬元,這一系列行為表明被告非常急于求成,對這個房子也是勢在必得。
不過同時,從小李與王先生的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小李確實有意出賣房屋來購買摩托車。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確是雙方最初的意思表達。那么,這是否意味著他們簽訂的合同也具備法律效力呢?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速裁團隊法官 何萌:我們覺得,小李是無償獲得房屋的,爺爺贈與他的,他根本不知道這個房屋的價值。從這個角度看,我們認為,一個高三的畢業(yè)生和一個二手房中介,他們對這個房屋的價值判斷是明顯不對等的。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速裁團隊法官 何萌:對于家長而言,我認為,在對孩子進行大額財產贈與的時候,一定要給孩子講明這個財產的情況,做好使用和管理。要引導正確的消費觀,樹立正確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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