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解讀《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及其對網絡安全產業(yè)供給的影響
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十三部門聯合發(fā)布新版《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掇k法》有哪些重點內容?其頒布實施將對網絡安全產業(yè)發(fā)展有何指導意義?本文將從網絡安全產業(yè)的視角加以學習分析。
一、《辦法》演進回顧
三個演進階段。原《辦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2021年7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fā)布《辦法》(修訂稿)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2022年1月4日新《辦法》正式公布。
兩個修訂背景。新《辦法》的修訂背景主要有兩個。一是上位法規(guī)依據的發(fā)展變化,主要是自2021年9月1日起同時施行的《數據安全法》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二是網絡安全保護形勢的重要變化,即因國內個別企業(yè)赴國外上市等引發(fā)社會各界對數據安全保護問題的普遍關注。
一條擴展主線!掇k法》的核心立法目的在于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與原版本相比,《辦法》對于數據安全保護內容的強化,是其內容發(fā)展的另一條重要主線。體現在對特定“當事人”赴國外上市行為可能引發(fā)的數據安全風險作出審查制度安排。
二、《辦法》內容分析
從法律屬性來看,《辦法》集實體法和程序法特點為一體,對網絡安全審查涉及到的審查主體、審查對象和內容、審查流程等做出了體系化的安排。其內容要點分析如下。
(一)審查主體
《辦法》明確了網絡安全審查的監(jiān)管機制,即包括領導機制、工作機制、執(zhí)行機制在內“三位一體”的監(jiān)管機制。
首先,在網絡安全審查領導機制層面,明確“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其次,在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層面,明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再次,在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層面,明確“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制定網絡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guī)范,組織網絡安全審查”。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將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新增納入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不僅呼應了國外上市數據安全保護之立法目的,更意在強化后續(xù)相關網絡安全審查工作的專業(yè)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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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對審查對象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被審查者主體和被審查者行為兩方面。
首先,從被審查者主體方面看!掇k法》將被審查者統稱為“當事人”,包括兩類主體。一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辦法》刪除了征求意見稿對于運營者的定義(“是指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認定的運營者”),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已經生效,且明確規(guī)定了關基的認定程序,此處從其規(guī)定即可,而不必再行明文。二是網絡平臺運營者,《辦法》對于網絡平臺運營者的范圍沒有做出具體規(guī)定,但從《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等內容看,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這只是網絡平臺運營者中的一類具體代表。
其次,從被審查者行為方面看!掇k法》不僅明確了兩類不同主體有不同的審查側重點,也以專門條款明確列舉了一般的審查對象范圍。一是審查側重點,對關基運營者側重于審查“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的行為;對于平臺運營者則側重于“數據處理活動”;二是審查對象范圍,即《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7類重點風險因素,包括是否存在設施被控制破壞、業(yè)務連續(xù)性中斷、供應中斷、違反法規(guī)、重要核心數據信息出境、重要數據信息被外方控制利用、其他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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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網絡安全審查的兩類審查程序,即一般審查程序和特別審查程序。
一是一般審查程序。從《辦法》內容來看,一般審查程序應當是大多數網絡安全審查案件適用的審查程序,包含審查發(fā)起、審查期限和審查實施3個要點。(1)在審查發(fā)起方面,一般審查程序的發(fā)起包括當事人“申報”發(fā)起(《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和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研判”發(fā)起(《辦法》第十六條)兩種情況。(2)在審查期限方面,一般審查程序通常需在啟動審查后60個工作日內(在觸發(fā)特別程序時,該期限將延長至150個工作日甚至更長)完成,包括:初步審查30工作日內(或45個工作日內)、初步審查內部反饋意見(15個工作日內)。(3)在審查實施方面,一般審查程序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并按審查相關制度規(guī)范,將審查結論通知當事人或將審查轉入特別程序。
二是特別審查程序!掇k法》充分考量審查結論的權威性、審慎性,在一般審查程序基礎上專設“特別審查程序”。“特別審查程序”在啟動條件、審查期限、審查實施等方面,都體現了立法的謹慎性。(1)啟動條件:《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特別審查程序”的適用條件,即“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部門(對審查結論建議)意見不一致的,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2)審查期限:對于特別審查程序的審查期限,也規(guī)定了較長的期限“9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且該期限不包含第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3)審查實施:《辦法》明確了特別程序需遵循更嚴格的實施流程,包括聽取意見、分析評估、提出結論建議、征求意見、報網信委批準、形成結論、通知當事人等7個環(huán)節(jié)(《辦法》第十三條)。
三、《辦法》對產業(yè)供給的影響分析
《辦法》的正式發(fā)布,進一步明確了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保護的相關要求,為網絡安全產業(yè)的高質量發(fā)展指明了方向。
一是提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供給能力。網絡安全產業(yè)在落實《辦法》要求、支撐和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相關安全方面,可發(fā)揮制度參與、技術產品及方案提供、服務支撐三方面作用。(1)在關基供應鏈保護制度參與方面,網絡安全企業(yè)和行業(yè)可以通過自身業(yè)務實踐,參與和支持相關的制度標準,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檢查評估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技術要求”等等。(2)在關基供應鏈保護產品和方案方面,強化關基安全相關技術研發(fā)和產品研制,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風險感知和識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系統漏洞檢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威脅溯源和取證”等等。(3)在關基供應鏈保護服務支撐方面,強化試點和服務運營等能力全面服務關基保護相關工作,包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應急演練”“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培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一體化運營服務”等等。
二是提升數據安全防護供給能力。網絡安全產業(yè)在落實《辦法》相關要求、支撐和保障數據安全方面,也可發(fā)揮至少三方面作用。(1)在參與和支撐相關數據安全制度完善方面,企業(yè)和行業(yè)可重點圍繞“數據出境安全評估”“重要網絡安全服務產品和服務目錄”“數據安全審查辦法”等方向,加強探索并積累實踐案例。(2)在相關數據安全產品和方案方面,重點開展“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敏感數據識別”“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數據安全審計”等技術產品方案研發(fā)。(3)在有關數據安全服務支撐方面,強化“數據安全應急”“重要數據災備與恢復”“數據溯源取證”服務支撐能力和隊伍建設等。
《辦法》的發(fā)布不僅在管理方面優(yōu)化和完善了我國網絡安全審查制度的基本設計,更為網絡安全產業(yè)的發(fā)展明確了方向。綠盟科技將繼續(xù)秉承“專攻術業(yè),成就所托”的宗旨,繼續(xù)深耕網絡安全,務實創(chuàng)新、穩(wěn)步前行,為我國網絡安全審查制度的完善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的發(fā)展,持續(xù)貢獻綿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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