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4日上午,臺北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宣判,馬英九獲判無罪。
2007年10月12日,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開庭審理,11月30日,二審辯論終結。
2007年12月28日上午,臺灣高等法院對作出二審宣判,馬英九獲判無罪。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在貪污罪部分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同時判決一審后檢方追加的背信、詐欺等罪名均不成立。馬英九“特別費”案攸關2008年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選舉走勢。按照臺灣地區(qū)有關法律規(guī)定,如馬英九貪污罪成立并被判刑10年以上或背信罪成立,馬英九將立即喪失參選資格。
2008年4月24日,臺灣地區(qū)“ 法院”對馬英九“特別費”案作出三審宣判,馬英九被判無罪,全案定讞。
馬英九隨后舉行記者會。并吃一位里長送來的豬腳面線,象征去除厄運。
馬英九夫人周美青與女兒馬唯中、馬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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