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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核共體舉辦核巨災保險與核損害賠償制度系列會議
時間:2014-02-28 17:26   來源:慧聰網(wǎng)   責任編輯:青青

    2014年2月25-27日,中國核保險共同體(下簡稱“中國核共體”)在上海舉辦核巨災保險與核損害賠償制度系列會議,來自國際核保險共同體體系、國家有關機構和部門、各核電企業(yè)和有關高校的領導、代表出席相關會議。

    中國核共體舉辦的“核損害賠償制度國際研討會”受到好評。研討會就國際核損害賠償巴黎公約和維也納公約,以及德國、瑞士、芬蘭、瑞典、烏克蘭、日本、韓國、印度、中國臺灣、墨西哥等國家和地區(qū)的核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體系進行了介紹和討論,并結合我國核電發(fā)展動態(tài),對我國核損害賠償制度的現(xiàn)狀和問題,以及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的路徑開展了研討。受中國核共體邀請,來自全國人大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核安全局、中國保監(jiān)會、國家能源局、國防科工局、北京大學核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以及中國核共體四家理事公司中再集團、人保財險、太平洋財險和平安財險等單位的相關領導和代表,德國、瑞士、北歐(芬蘭、瑞典)、烏克蘭、日本、墨西哥等國核共體的負責人和資深專家,出席研討會。

    據(jù)悉,根據(jù)國際核損害賠償巴黎公約(2004修訂議定書),核電運營商需提供12億歐元(約合100億人民幣)的核損害賠償強制財務保證,用于應付核電廠可能產生的對周圍居民的核損害賠償,其中政府可以提供 5億歐元(約合42億人民幣)的基金支持。目前,我國關于核損害賠償?shù)? 正式依據(jù)是國務院2007年對國家原子能機構做出的《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批復明確了核電運營商對一次核事故造成的核損害賠償責任以3億元人民幣為限,在損害賠償超過3億元人民幣時由國家提供 限額為8億元人民幣的財政補償。

    中國核共體舉辦的“核保險高層座談交流會”,是中國核共體服務于核風險管理、保障國家核電發(fā)展的具體舉措之一,為境內核保險被保險企業(yè)和境外各再保險主體搭設了高效的風險管理與保險信息交流平臺。來自英國、德國、北歐(瑞典、芬蘭)、日本、烏克蘭、墨西哥的再保險人與我國兩大主要核電集團——中核集團和中廣核集團旗下10家運營核電公司、4家在建核電公司及相關保險統(tǒng)籌機構就核保險市場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核保險承保能力供給與價格機制,第三代核電技術(全球首堆)的風險特征及核保險關注點,核保險市場其他主體與其他風險轉移手段,核保險產品的優(yōu)化、創(chuàng)新等范圍廣泛的議題,展開了坦誠、透明和充分的溝通。中國核共體四家理事公司中再集團、人保財險、太平洋財險和平安財險也參加了座談。

    同期,中國核共體還舉辦了“國際核共體體系總目標委員會(GPC)會議”。中國核共體作為GPC委員之一,在國際核共體體系中發(fā)揮著積極作用,這次會議的成功舉辦,是中國核共體國際地位持續(xù)上升的一個重要標志。     

    背景資料

    一、關于核保險

    核保險是相對其他常規(guī)保險而言的一種特殊巨災保險,承保范圍包括核電廠、核燃料廠等一切涉及核能和平開發(fā)和利用的民用核設施的財產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是國家核安全和核風險管理體系中的重要一環(huán),承擔著核設施在發(fā)生意外事故后的財產損失經濟補償職能和周邊居民所受核輻射傷害和損失的經濟賠償職能。由于核保險承保的核能風險具有發(fā)生概率極低但潛在損失極大和全球標的數(shù)量少等特點,單一保險公司往往無法獨自提供承保能力。承保核保險的國際慣例是先通過匯集一國保險業(yè)的承保能力成立核保險共同體,然后是通過向全球核保險共同體體系安排再保險來收集承保能力和獲得風險管理技術支持,相應的,該國核共體也可以通過開展再保險業(yè)務和輸出風險管理技術來進一步優(yōu)化自身的風險累積。

    二、關于中國核保險共同體

    我國的核保險共同體(以下簡稱“中國核共體”)是經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原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四家發(fā)起公司于1999年發(fā)起成立的保險聯(lián)合體組織,成員公司之間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承保能力限額核定機制和償付能力監(jiān)測機制等制度設計,保障核巨災償付能力的可靠性。中國核共體從成立至今,得到了中國保監(jiān)會的關心和指導。1999年9月,中國核共體召開成立大會,時任保監(jiān)會副主席吳定富同志蒞臨會議作出重要指示。2004年9月,周延禮副主席出席中國核共體五周年座談會,發(fā)表重要講話。2009年9月,時任保監(jiān)會主席吳定富同志出席中國核共體十周年慶典活動,充分肯定核共體運作經驗并指示進一步發(fā)展的方向。目前中國核共體的成員公司包括了國內25家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匯集了國內財產保險市場90%以上的承保能力,為國內所有運營的核電提供了核財產保險和核第三者責任保險。2014年 數(shù)據(jù)顯示,中國核共體的承保能力分別為境內直保業(yè)務8.98億美元、境外分入業(yè)務3.67億美元,其中境內直保業(yè)務承保能力僅次于日本核共體、英國核共體和瑞士核共體,境外分入業(yè)務承保能力也居國際前列。中國核共體同時還是國際核共體總目標委員會(GPC)的委員單位和國際核共體工程師委員會(ESC)的委員單位,是國際核共體體系的重要成員,在國際上的地位和話語權日漸提高。

    三、關于國際核保險共同體體系

    國際核保險共同體體系是各國或地區(qū)的核保險共同體以自愿為原則,以業(yè)務、技術合作為基礎,共同形成的比較規(guī)范、穩(wěn)定和安全的國際核保險市場合作體系。國際核共體體系下設有GPC委員會,委員會人員由體系中的資深人士組成(目前中國核共體左惠強總經理也是GPC委員之一),負責對體系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決策。

    通過國際核共體體系的風險分散機制,可以實現(xiàn)核巨災風險在全球400多家資質優(yōu)良的保險和再保險公司中分散,此種風險分散的深度和廣度是常規(guī)再保險渠道所不能實現(xiàn)的,也是核保險共同體體系的核心優(yōu)勢之一。除此之外,核共體體系還具有承保能力長期穩(wěn)定、償付能力長期可靠、風險管理技術先進等核心競爭優(yōu)勢。

    四、關于核損害賠償責任   

 依照通行的國際慣例,核損害賠償制度是伴隨核能和平利用特別是核電發(fā)展而生的配套制度,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保障核設施周圍居民在核事故條件下獲得充分的損害賠償,二是通過明確規(guī)定運營商的損害賠償責任,鎖定運營商賠償風險,促進核能的發(fā)展。目前的核損害賠償制度包括兩個層次的體系,一是關于核損害賠償?shù)膰H公約,主要規(guī)定了在發(fā)生跨境核損害時如何進行核損害賠償,同時還對核電國家制定國內核損害賠償法做出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二是各國國內對核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國內核損害賠償制度一般會參照國際協(xié)議中的原則進行制定,同時也會考慮本國的現(xiàn)實國情。

    世界各國在制定核損害賠償制度時考慮的通行原則包括:歸一責任(即除核電運營商之外所有的核電設備供應商等各種合同商均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即受害人只需證明受到核損害,而無須證明運營商需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失或過錯)、有限責任(即核電運營商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有限的,


但部分國家規(guī)定運營商的賠償責任是無限的)、有限的訴訟期和賠償期(即受害人需要在知曉自身受事故影響后的3年內提起賠償請求,同時運營商也僅需對事故發(fā)生后10年內的損害賠償負責)、國家干預(即在必要的時候,需要由國家對損害賠償進行管理)、單一法院管轄(即各個地區(qū)的受害人將只能向 一家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以保證不同受害人之間賠償?shù)墓叫裕?/p>

    核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一種核事故發(fā)生后的受害人救助和損失經濟賠償安排,與核安全監(jiān)管制度一起構成了核安全風險管理系統(tǒng),是核能安全發(fā)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目前全球的核設施(主要是核電)運營企業(yè)都是通過購買核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形式來轉移自身在核事故發(fā)生后對周圍居民的核損害賠償責任,各國核保險共同體通過國際核保險共同體體系將核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最終賠償責任分散到全球400多家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為全球的核設施運營企業(yè)不間斷地提供了60多年的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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