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地賦予與使用教師懲戒權
時間:2019-11-26 18:10 來源:川北在線 責任編輯:青青
如何更好地賦予與使用教師懲戒權
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墩髑笠庖姼濉诽岢鼋逃龖徒涫墙處熉男薪逃虒W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實施教育懲戒,應遵循育人為本、合法合規(guī)、過罰適當、保障安全的原則。同時,還擬明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等具體內容。
眾所周知,我國已經很多年沒有實行教育懲戒權了,現在突然回歸,想必對教師、學生和家長來說都需要有一個心理適應過程,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賦予與使用教師懲戒權就成了大家更為關心的問題。筆者認為關鍵在兩點。一是懲戒之“邊界”,即要明確賦予教師的懲戒權和使用體罰措施的邊界在哪,以避免教師在具體懲戒過程中顧慮重重。二是要分清教師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采用哪種具體的懲戒措施,以避免某些教師濫用懲戒權,從而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也就是說教師該如何正確行使這項權利,才能既保障教師的正常工作,又不至于讓學生陷入被體罰和變相體罰的風險。
對此,《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得非常詳細,明確了懲戒方式和適用范圍,給出了具體的懲戒手段、強制措施和禁限范圍,可操作性很強。只有這樣進行細化,才能免去教師本身、家長和學生對行使懲戒權的擔憂。
在我國教育制度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教師懲戒權的立法完善已經成為現階段基礎教育法治化的重要內容。但需要明確的是,放開教師懲戒權并不等于放開“棍棒教育”,廣大教師也要正確對待行使這一權利。
我們要呼吁將教師的懲戒權還給老師,但也要從法律法規(guī)角度制定可操作性較強的方案。讓老師拋卻顧慮,合理拿捏把握懲戒尺度,精準選擇懲戒措施,以真正地落實教書育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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