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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票丟失須補票不是霸王條款
時間:2015-10-19 08:57   來源:川北在線原創(chuàng)(guangyuanol.cn)   責任編輯:毛青青
  車票丟失須補票不是霸王條款
 
  近日,浙江一大學生因火車票丟失被要求補全額車票一事起訴昆明鐵路局。鐵路部門回應:此前鐵路部門曾遇到甲買車票,乙沒有買車票,甲把車票交給乙,乙憑車票進站乘車,甲購票記錄進站乘車。鐵路部門推出丟失車票掛失補辦措施,旅客先辦理補票、進站乘車,核實丟失車票使用情況后,到站再退回補票款。(央廣網(wǎng) 10月18日)
調(diào)查:火車票丟失補票后須找到丟失車票方能退款
  自14日該大學生決定起訴昆明鐵路局的新聞曝光以來,經(jīng)歷了網(wǎng)絡上沸沸揚揚的議論后,終于迎來了鐵路部門相對官方的解釋:補票為了防“蹭車”,補票可以退,退票要先“開證明”。而關于實名制購票后,仍需補票的規(guī)定更讓人質(zhì)疑鐵路制定了“霸王條款”。有了來自這場起訴案件中“另一方”的聲音讓我們厘清了這樣一個事實:“丟失車票不能乘車,補辦車票可以退款。”細算來,如果丟失車票的學生按照規(guī)定補取車票后,除了幾元錢的補票手續(xù)費,不會造成額外的經(jīng)濟負擔。
 
  且不論鐵路部門“防蹭車”的理由是否充分。實行實名制之后,身份證、購票信息不能代替車票的作用并不是“霸王條款”。眾所周知,車票作為旅客乘車的 合法憑證,不僅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且與我們購買物品后索要的發(fā)票一樣,本身仍具有“價值”。且不說在乘車的過程中代表了旅客購買鐵路提供的服務,乘車后,火車票也可作為報銷憑證獨立使用。因此,車票丟失后,該學生雖然能夠提供出車票的照片、購票信息等證明,但這些信息都只能證明乘客曾經(jīng)“擁有”該車票,而不具備該車票同等價值。
 
  根據(jù)筆者對“霸王條款”的理解,每一條“霸王條款”的制定,都有著特定的目的,或是減免自身責任,或是逃避法定義務,然而,縱觀該事件的相關報道,關于“實名制后仍需補票是鐵路部門逃避責任”的看法,實在難以讓人信服。說到底,鐵路部門“先補后退”的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旅客故意或者無意“丟失”車票對運輸市場帶來混亂。旅客購買車票后,鐵路部門承擔提供服務的責任;至于旅客車票丟失與否,更應該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旅客承擔丟失車票后,證明自己丟失的車票,沒有被濫用的責任,更何況,旅客只需要在乘車的時候,主動聯(lián)系車長,索要一張乘車證明即可。
 
  其實,民眾關注學生丟票告鐵路局的新聞,關注的并不是事件的本身有沒有“霸王條款”。更多的是對鐵路服務中存在的頑疾和弊端的吐槽,歸根結底,如何消弭既有服務能力與旅客期待間差距,才是鐵路部門應該重視的地方。
 
  理越辯越明,相信在一邊倒的聲討過后,民眾和鐵路部門能夠逐漸意識到聲討的關鍵所在。鐵路部門能夠繼續(xù)細化相應規(guī)定,并做好宣傳普及,消除民眾關于“霸王條款”的疑慮;民眾在監(jiān)督鐵路部門的同時,也要給其持續(xù)改進的時間。(付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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