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2013年半年報應收賬款前五名卻顯示,中化巖土對北京藍天的應收賬款僅為5137萬元,陜西建工并未進入應收賬款前五名。但中化巖土對第五名中國神華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金額為820.5萬元,低于陜西建工的欠款金額,按照常理,陜西建工應該進入應收賬款前五名。
與此同時,2012年中化巖土對陜西建工的營業(yè)收入5608.3萬元,根據合同中披露的數據計算,中化巖土2013年上半年對陜西建工的營業(yè)收入至少有2488(8096.3-5608.3)萬元,足以進入2013年半年報客戶前五名中,但是在客戶前五名里卻依然沒有顯示陜西建工。
對于上述問題,中化巖土證券部工作人員解釋稱,公司與上述兩公司的業(yè)務往來除這份合同之外還其他合同。應收賬款產生差異的原因是截至2013年6月30日,公司取得甲方現場工程師簽字確認的工程量清單,以此確認收入;因未取得甲方工程款支付審批單,未確認應收賬款。而2013年半年報中,陜西建工列示為“陜西延長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對此,有審計師表示,上市公司半年報雖然未經審計,也應該務求清楚、準確,以確保投資者能看得懂。
(呂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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