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進行了2次修理,卻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發(fā)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后,或者發(fā)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質量問題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fā)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等同一主要零件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負責。同時,在產品三包期內,因質量問題修理時間超過35日的,或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修理累計超過5次的,銷售者負責更換。
憂
消費者難以承擔鑒定成本
車主李先生對記者說,車廠生產的個別車輛存在問題在所難免。但車主肯定不希望自己恰巧成為問題車的主人。
“維權很麻煩,很費精力。”李先生說,新規(guī)出臺后,如果廠家不承認車輛有實際的問題,經銷商又不會承擔相關損失,那么車主要對問題車進行鑒定時,將會有很大困難。李先生表示,一般家用轎車也就是十幾萬元,但車主針對問題車輛的某個配件,在申請鑒定中所花費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已經超過配件本身的價值,消費者難以承擔這樣的鑒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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