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是江蘇一家化工公司負責操作鍋爐的工作人員,需要監(jiān)控焚化爐水溫、水壓,確保安全。前段時間,公司領導發(fā)現(xiàn),趙某在夜班期間,多次出現(xiàn)長時間擅離職守和睡覺的情況,最長能睡9個小時。鑒于趙某不當行為直接威脅到了生產安全,公司與趙某解除了勞動合同。趙某不服,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賠償,他認為夜班睡覺是默認行為。
泰興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趙某長期“睡崗”數(shù)小時不等,最長的一晚上睡了9個小時。多次脫崗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公司規(guī)定,還對公司有非常大的安全隱患,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法院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同樣是因為上班睡覺,泰興市人民法院近日判決公司辭退另一名員工違法,這又是為什么呢?
張某是江蘇泰興一家化工公司的員工,工作已有20年。今年,因為在上班時睡了一個小時的覺被辭退,張某將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近日,泰興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的詳細情況。法院認定,公司解除與張某勞動關系違法,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賠償金35萬余元。
張某是公司一部門經(jīng)理,事發(fā)前一天,因為開車到半夜,第二天上班的時候,張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個小時的覺。
半個月后,公司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給張某制作《面談表》一份,載明“張某上班時困乏導致睡崗行為。”張某在該面談表上簽字確認。
后來,公司工作人員向本公司工會委員會征求意見后,工會出具《關于解除張某勞動合同通知的審批函》,同意以張某在上班期間睡崗,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張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違法,于是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確實存在違紀行為,但從其管理崗位特性及此次睡崗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看,睡崗1小時并未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極壞影響。用人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勞動者有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發(fā)生為前提,并且該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
從張某違紀行為的動機、次數(shù)、后果、影響、損失等幾個方面考量,張某違紀行為具有偶發(fā)性,且客觀上并未對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不宜認定為“嚴重”,且張某入職公司20年,并多次被評優(yōu)評先并晉升加薪,公司僅因其一次違反公司內部《員工手冊》規(guī)定,就以較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顯然不具備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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