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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知的代價!男子捕撈1條鯉魚被判刑 禁漁期非法捕魚
時間:2024-06-05 16:59   來源:今日頭條   責任編輯:沫朵
  原標題:無知的代價!男子捕撈1條鯉魚被判刑 禁漁期非法捕魚

  “我家就住在沱江邊上,想著撒網捕點魚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結果犯罪了,現在很后悔。”近日,四川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前往趙化鎮(zhèn)巡回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韋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等刑罰。

  此前,韋某攜帶漁網在沱江河捕魚時被民警擋獲,并現場查獲作案工具和一尾1.1公斤重的鯉魚,被認定涉嫌非法捕撈,由公安機關移交檢方提起公訴。

  承辦法官表示,“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水產資源是重點保護對象,其入罪標準明顯大于一般的區(qū)域和時間”,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漁,其入罪標準并不要求漁獲物的多少,不管是否捕撈有漁獲,都可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庭審現場。富順法院供圖
 
  案發(fā):
 
  男子撒網捕魚被民警擋獲
 
  現場查獲一尾鯉魚,被認定涉嫌非法捕撈
 
  韋某是自貢市富順縣趙化鎮(zhèn)人,家就住在沱江邊上。
 
  3月25日晚,他從家里攜帶一副漁網、一個背篼來到鄰近的懷德鎮(zhèn)沿江路沱江河水域大石盤(小地名)處,以拋灑手網的方式在沱江河內捕撈水產品。
 
  就在他撒網捕魚的時候,被富順縣公安局懷德派出所民警當場擋獲,現場查獲其作案工具和1.1公斤的漁獲鯉魚一尾。
 
  后經富順縣水產漁政服務中心鑒定,韋某捕撈地點屬于禁捕區(qū)域、捕撈工具為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造成漁業(yè)直接損失不低于1056元。韋某的行為被認定為涉嫌非法捕撈,并由公安機關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根據四川省相關規(guī)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禁漁期,在此期間,四川省內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捕撈作業(yè)、垂釣和水禽放養(yǎng),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以及銷售、收購在禁漁期內捕撈的漁獲物。
 
  法官:
 
  在禁漁區(qū)、禁漁期非法捕撈
 
  入罪標準并不要求漁獲物的多少
 
  5月29日,富順縣人民法院來到趙化鎮(zhèn)蓮花村沱江江岸,巡回審理了這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在庭審中,韋某交代,因為自己的家就住在沱江邊上,想著撒網捕點魚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結果犯罪了,現在很后悔。他坦言,自己因為嘴饞,把村組干部的“三令五申”當了耳邊風,把各種禁漁告知當了兒戲,“我認罪認罰,以后再也不非法捕魚了”。
 
  韋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最終,富順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韋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涉案工具依法沒收。韋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對于該判決,承辦法官表示,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水產資源是重點保護對象,其入罪標準明顯大于一般的區(qū)域和時間。”承辦法官說,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漁,其入罪標準并不要求漁獲物的多少,不管是否捕撈有漁獲,都可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漁獲物的多少只是對其處罰輕重的依據之一。當然,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可能不會構成犯罪,但會受到行政處罰。
 
  本案中,韋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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