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阿姨離職后,認為自己為公司工作了十幾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公司的做法讓她寒心,于是便通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提出要求支付工資、補償金以及年終獎的請求,公司在庭審中回復道:規(guī)章制度明文規(guī)定,只有上滿全年,才能在第二年的1月領取上一年年終獎,彭阿姨在12月29日離職,還差一天才算全年全勤,不符合支付年終獎的條件,所以不愿意支付年終獎。
該案經溧陽法院審理后認為,彭阿姨一直工作至該年12月29日,因感染新冠病毒需休養(yǎng)才引發(fā)后續(xù)離職事宜,故盡管原告還需再工作一天才算年滿,但綜合考慮員工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公司應安排必要的病休假等因素,認定彭阿姨該年工作滿一年,可以領取該年度的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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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當在安排勞動者參加工作、服從管理的同時,應重視員工的身體和心理健康,尊重員工勞動過程中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不能機械生硬不加變通地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若缺乏對勞動者權益最基礎的保障,將承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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