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網民6月27日留言稱,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等,辦理結婚登記,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我們覺得這一條不合理,身份證與戶口簿本質上是一樣的,都由公安機構頒發(fā),具有同等效力。為什么提供了身份證還必須提供戶口簿?要知道,很多年輕人自由自愿結婚,但往往因為父母粗暴干涉這樁婚姻而拿不出戶口簿,從而導致結不了婚。這不僅與憲法規(guī)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也破壞了多少樁美好的姻緣、引出了多少悲劇。這跟舊社會子女結婚需要“父母之命”又有什么區(qū)別?因此,我們強烈要求這一條應修訂為: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一)本人的戶口簿或身份證”。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7月6日答復稱,網民的建議我們將予以關注,感謝對民政工作的關心與支持,謝謝!
此前,另一位網民3月22日在民政部網站留言說:因高價彩禮,母親不肯給我戶口簿,能登記結婚嗎?母親無理要求40萬高價彩禮,并且堅決說不給這么多彩禮,就不同意我結婚。但男方給不出這么多錢。經過慎重思考,我想要與男方結婚,但現在母親不肯給出戶口簿。這種情況,有其他辦法可以讓我順利登記結婚嗎?我是真的很想與自己的摯愛結婚!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3月30日回復稱,《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關于戶口簿問題,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xù)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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