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東海航空與乘務員空中互毆機長發(fā)聲 網傳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在2021年3月,有關深圳東海航空機組人員在飛機上“互毆”的消息曾引發(fā)廣泛關注。根據當時的報道,事發(fā)當天,涉事航班機長與一名乘務員發(fā)生爭執(zhí)后兩人“互毆”,機長把乘務員打骨折了,乘務員把把機長牙齒打掉了。此事經輿論關注后,涉事航空公司和相關管理部門介入,涉事機長被停飛。
2022年1月21日,此事涉及的當事機長張某某告訴記者,自己已經從業(yè)近20年,此前網傳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后艙乘務員楊某某私自調換到前艙,在已經告知我和另一名副駕駛需要上廁所后,他依舊讓乘客進入衛(wèi)生間,并將隔離乘客的餐車推開,我就此事批評,引發(fā)他不滿,最終被毆打。”
圖片來源:瀟湘晨報
張某某稱,警方委托機構做的傷情報告顯示,楊某某的骨折傷“不符合他人直接打擊形成”,自己的牙齒也沒有被打掉。
在輿論曝光此事后,張某某和乘務員楊某某均涉嫌以暴力危及飛行安全被陜西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立案偵查,張某某在2021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審。
接受張某某委托的“航空律師第一人”張起淮律師稱,目前案件已經被公安機關移交到陜西西安蓮湖區(qū)檢察院,但尚未向法院提起公訴。張起淮認為,民用航空極其特殊的業(yè)態(tài)賦予了機長在飛行中至高無上的地位。《民航法》第44條規(guī)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fā)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zhí)行。
此前,北京航空法學會就機長權力進行了論證,并形成了論證意見報告。報告認為,“機長不是法律專家,又要在緊急、不可能全面掌握情況的條件中作出決定,難免有失誤,應該用法律給予保護”。
機長與乘務員在飛機上
“互毆”被終身停飛
在2021年3月,與深圳東海航空公司有關的一起“機長和乘務員”在飛機上“互毆”的事情曾引發(fā)輿論廣泛關注。
據此前多家媒體報道,2021年3月6日,多篇網絡文章爆料,2021年2月20日,東海航空公司DZ6297航班(南通-西安)上,頭等艙女乘務員與另一區(qū)域男乘務員私自調換了工作區(qū)域。在飛機落地西安前50分鐘,機長與男乘務員發(fā)生互毆:“機長先動手將乘務員手部打骨折,乘務員則把機長門牙敲掉半顆。飛機落地西安后,機長讓這兩名乘務員自行買票返回深圳,未繼續(xù)跟自己同航班飛行。”
2021年3月7日下午,東海航空對此回應稱,感謝社會各界對東海航空一直以來的關心和支持。針對公司近期機組人員涉及機上糾紛事件,公司高度重視,立即嚴格進行內部核查,為確保安全運行,涉及人員已第一時間停止工作,公司對由此而產生的不良影響表示誠摯歉意。目前,公司正在全面開展安全整頓,進一步提升運行品質。
2021年3月15日,東海航空公司公布了《關于對2月20日DZ6297南通-西安航班事件相關人員的處理決定》,根據該決定,當班機長張某某和當班乘務員楊某某,嚴重違反民航法規(guī)、行業(yè)規(guī)章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給予公司終身停飛處理,并對其涉及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guī)處理,但該處理決定并未提及這起糾紛的具體情節(jié)。
同日,民航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民航局航空安全辦公室副主任吳世杰在例行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針對近期東海航空機組空中糾紛事件,民航局高度重視,民航中南地區(qū)管理局第一時間成立專項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同時,民航局成立了安全整頓督導組,進駐東海航空全面開展安全督導整頓工作。目前,民航相關調查工作已基本完成,依據相關規(guī)章,處罰意見如下:
1.對東海航空采取暫停受理新增航線、航班、加班和包機申請以及限制運行總量的處罰措施。
2.對涉事機長撤銷航線運輸駕駛員執(zhí)照權利及商用駕駛員執(zhí)照權利。
3.對涉事乘務員采取相應行政處罰。
4.要求東海航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對當事人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嚴厲追責。
5.民航局和中南地區(qū)管理局將依據持續(xù)督導檢查的情況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一步嚴肅問責。
對事件當事人涉嫌的違法行為,民航局公安局已指導陜西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依法開展調查。
涉事機長:沒有互毆,實際情況
與之前網傳的消息存在很多出入
1月20日,涉事機長張某某對記者表示,他認為實際情況與之前網傳的消息存在很多出入。
張某某今年39歲,據其稱,其已經從業(yè)近20年,曾服務過7家航空公司,曾在4家國外公司擔任飛行員和教員,2012年左右在國內開始擔任機長。
張某某稱,當時公司機組成員變動很大,在事發(fā)之前,他甚至不太認識涉事乘務員楊某某,也無個人矛盾。
張某某自述了當天的情況,張某某稱,2021年2月20日,他執(zhí)飛當日北京時間9時21分起飛的DZ6297航班,飛機飛行過程一切正常。他飛機下降前他用內話通知頭等艙乘務員,機長和副駕駛都要使用衛(wèi)生間,乘務員說有乘客正在使用,他當時和乘務員說先讓旅客使用, 但是他們已經憋的不行了需要盡快。
張某某稱,一段時間以后, 乘務員打鈴進入駕駛艙告知前洗手間可以使用, 餐車已擋好并無外來人員。但是他出了駕駛艙后發(fā)現原本前艙的乘務員不在前艙,本該在后艙的乘務員楊某某(涉事乘務員)卻在前艙,且當時餐車并未擋好通往客艙的通道,而且有乘客剛進入了洗手間。
張某某認為,楊某某本該在后艙,不但未經批準擅自換位來到前艙,還將本已遮擋在頭等艙與前服務艙通道口門簾內側主通道的餐車推開,仍然讓旅客使用。張某某說,他對乘務員楊某某行為作出批評,但楊某某非但不接受批評并且表現的非常不滿,他不接受批評不聽勸阻和他頂撞。
張某某說,由于當時情況緊急,飛機距離西安機場已經很近了,而且后續(xù)副駕駛也要使用洗手間,為了保障能夠盡快使用完洗手間后回到駕駛艙,也為了保障飛行安全、避免矛盾擴大,他要求乘務員回到后艙自己的崗位,但他不但拒絕回到自己的崗位,仍舊對他“糾纏不休,言語冒犯”,阻礙他返回駕駛艙。
張某某稱,當時他為了盡快擺脫他的“糾纏”,和乘務員楊某某說:“我作為機長命令你馬上回到后艙工作”。
“他聽到后不但沒有停止爭吵,反而開始推搡我。我見狀只能進行阻攔,緊接著,他突然對我大打出手一拳打到我的鼻子上,緊接著一拳又打到我的嘴上,之后他就一拳接著一拳的打我腦袋,我被打倒在前服務艙的地板上,我抱著腦袋他還繼續(xù)毆打我的頭部、肩部和肘部等。當我拽著他的衣服站起來后,為了保護我的安全及飛機的安全將他推到頭等艙。”張某某稱,之后他在楊某某被一名乘客按到后,上了廁所并回到駕駛艙忍受著身體疼痛控制飛機安全落地。
張某某稱,沖突地點在頭等艙和駕駛艙中間的服務間,現場沒有監(jiān)控視頻。
張某某稱,在飛機落地后他向公司多位領導報告了此事,他最終得到指示,讓其自己想辦法回公司總部深圳,他在當天晚上自己購買了機票返回深圳。
“我的牙也沒有被打掉。”根據張某某提供的病例,2021年2月22日,其在南方醫(yī)科大學深圳醫(yī)院頜面外科的初步診斷為“牙釉質折斷,牙震蕩,面部挫傷,下唇創(chuàng)傷性潰瘍”,在耳鼻喉科門診的診斷顯示“鼻骨CT示鼻骨未見異常,左側軟組織稍腫脹”,初步診斷為“鼻外傷”。
圖片來源:瀟湘晨報
7天后在該院急診科診斷為“左肩部及左肘部軟組織損傷”。
張某某稱,在2021年2月20日之后,他就處于停飛狀態(tài),直到有人將此事在網絡曝光后,公安部門介入此事。
張某某稱,2021年3月15日,主管部門在新聞發(fā)布會上宣布了對其“撤銷航線運輸駕駛員執(zhí)照權利及商用駕駛員執(zhí)照權利”的處理結果,他事后申請復議被駁回,同年3月19日,陜西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向他出具了一份《鑒定意見通知書》。
根據該通知書,陜西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聘請有關人員對張某某和楊某某在2021年2月20日在DZ6297航班上發(fā)生沖突形成的傷情進行了人體損傷程度和致傷方式推斷鑒定。鑒定意見一欄寫明,“被鑒定人楊某某的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的成傷機制符合掌骨頭處遭受沿掌骨長軸方向的鈍性外力作用所致,不符合被他人直接打擊形成,不宜評定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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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認為,楊某某的骨折系其自身在毆打他本人過程中形成。
記者注意到,事發(fā)后,有媒體援引了知情人講述的“沖突經過”:
“該航班頭等艙乘務員是女的(教員),她不想飛頭等艙就跟區(qū)域乘務員(男)調換了艙位。頭等艙旅客要上廁所,機長已在廁所了,讓旅客回座位,旅客未理會,機長從廁所出來看到旅客站在前面,就說了在頭等艙的區(qū)域乘務員(男),確切的說是罵了,說影響飛行安全。然后機長先動手把該乘務員手打骨折了,乘務員把機長門牙敲掉半顆……”
不過,針對張某某及前述知情人的說法,截至發(fā)稿記者尚未能聯(lián)系上楊某某置評。
兩人被立案偵查,
律師:機長在職權范圍內發(fā)布的命令,所載人員都應當執(zhí)行
根據陜西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2021年3月19日出具的《取保候審通知書》,張某某和楊某某涉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被警方立案偵查,因張某某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警方決定從當日其對其取保候審。
圖片來源:瀟湘晨報
張某某后委托了被稱為“航空律師第一人”,北京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起淮擔任辯護律師。張起淮律師對記者表示,此案件目前已經被公安機關移交給西安市蓮池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檢察機關尚未起訴到法院。
張某某稱,檢察機關已經兩次將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但目前距離事發(fā)已經近一年,他尚未收到明確答復。
“案件如果開庭審理,我將做無罪辯護。就像公交車上的乘客,能夠毆打司機嗎?”張起淮律師稱,民用航空極其特殊的業(yè)態(tài)賦予了機長在飛行中至高無上的地位!睹窈椒ā返44條規(guī)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fā)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zhí)行。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1年8月10日,北京航空法學會組織專家就機長權力進行了論證,并形成論證意見報告。該報告認為,機長對整架飛機的運行和安全負責,所以無論是我國的《民用航空法》還是其他國家的民航法律,抑或是國際條約,均是考慮到航空安全系于機長一身,因此,賦予了機長廣泛的權力,這些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起飛前航空器檢查權、拒絕起飛權、采取必要措施權、特殊情況下的處置權、機組人員調整權、航空器遇險時的處置權。
報告同時認為,“機長不是法律專家,又要在緊急、不可能全面掌握情況的條件中作出決定,難免有失誤,應該用法律給予保護。如果機長因履職行為動輒入刑,在面對影響航空安全的行為時,機長會畏首畏尾,躊躇不前,或者說是無所作為,這對航空安全是致命的。因此,法律必須鼓勵機長大膽作為,只要是為了航空安全,哪怕其行為在事后看來比較‘出格’,我們可以批評教育,可以予以行政處罰,但絕不能予以刑事處罰。”
“為了使機長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法律規(guī)定機長在其權限范圍內對航空器上的任何人下達命令,對此命令必須 執(zhí)行。機長有權采取必要的適當措施,以確保航空安全。措施的必要與否以及適當與否,是機長基于其專業(yè)知識和長期的飛行經驗作出的判斷,對此判斷應予以尊重。”
1月21日,記者同時聯(lián)系了西安市蓮湖區(qū)檢察院和東海航空方面,蓮湖區(qū)檢察院一名工作人員答復,相關辦案人員尚未在單位辦公,“下社區(qū)去了”,東海航空一名客服工作人員表示,他們無法提供該公司相關部門聯(lián)系方式對此事進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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