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依據是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對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從業(yè)人員也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yè)資格證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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