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時長達兩年,歷經三次庭審后,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作出一審宣判。這起金額共計700余萬元的訴訟以法院判決原告方敗訴,同時原告方承擔訴訟費結束。
對于這一結果,原告代理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遺憾,稱將與當事人進行磋商之后再決定是否上訴;國美方面則表態(tài)稱,原告的損失是系統(tǒng)風險和自身判斷所致,與黃光裕內幕交易案沒有因果關系。
根據昨日法院的宣判書所述,法院認為所謂內幕交易行為是指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該信息依法公開前實施的買賣相關證券、泄露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等行為。內幕交易人利用信息優(yōu)勢買賣股票獲利,往往導致不明真相的對手投資者遭受損失,內幕交易人應予賠償。但是本案中,李某主張的2007年8月13日至2007年9月28日期間的損失,從其交易行為分析,李某主張的系交易的傭金、印花稅的費用,此為進行股票交易必然產生的費用,并不是黃光裕、杜鵑的內幕交易行為所致的損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李某還主張了其從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間的損失,但該期間已不是黃光裕、杜鵑實施內幕交易行為的時間,且買賣股票存在盈虧風險,二者之間缺乏因果關系。
綜上,李某要求黃光裕、杜鵑賠償損失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一名股民吳某的判決結果與上述判決結果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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