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大學兩位教職員工的戀情被一名當事人在網(wǎng)絡曝光后,因男女雙方年齡和身份差距,被冠以“畸戀”名義引發(fā)廣泛關注。據(jù)記者在廈門大學感受,“石老師”這個詞,很容易引起師生們的“敏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師介紹,“目前石老師照常上班。”(7月10日《海峽導報》)
性作為一種基本的人類行為,從來就是獵奇與回避、觀賞與批判交織在一起。或許正因如此,現(xiàn)實中、網(wǎng)絡上,只要與“性”有關的話題,總能成為大家孜孜關注的焦點。媒體在報道性話題時,也屢試不爽地收獲眼球效應!熬W(wǎng)曝廈門大學一48歲女教授色誘30歲已婚博士生”自臺灣媒體報道后迅速竄紅大陸,就是一個典型。
與多數(shù)人一樣,筆者起初對這個勁爆消息也表現(xiàn)出“濃厚興趣”,但當當事人都對事件細節(jié)都“諱莫如深”而網(wǎng)民和媒體仍在窮追猛打時,筆者得想提醒媒體應該有所自律和克制了。事實上,“畸戀”一事至今仍停留在“網(wǎng)友曝”層面,諸多事實并不清晰,甚至不能排除發(fā)帖者因報復心理而造謠。此語境下,媒體貿(mào)然獵奇,豈不正中某些人的下懷?退一步說,即便女教授真的和學生談戀愛,也談不上什么“畸戀”,成年人的愛情,豈能因年齡有所差距就說感情是“畸形”的?
再退一步,作為離異多年的單身女人,既有戀愛的權利,也有正當?shù)男詸嗬幢憬淌跒榱松硇枰c男學生交往,也沒犯法吧?一個巴掌拍不響,在“畸戀”事件中,男主角就真的那么“光明磊落”嗎?媒體在報道此事是豈能被網(wǎng)曝者牽著鼻子走用“色誘”一詞呢?事實依據(jù)何在?
關鍵還在于,所謂媒體或網(wǎng)民臆測的“畸戀”,事實上都是當事人的私事,尤其在女教授不愿意“把原本兩個人的私密事情見諸公眾”的語境下,外界沒必要也沒理由對此窮追猛打。要知道,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種基本的人格權,必須得以充分尊重。女教授并非政府官員,她的感情問題既為傷害學術也為損害公共利益,豈能因年齡或者別的差異而喪失法律或者道德的正當性?
不妨將心比心,哪天你的某件糗事被人抖到網(wǎng)上,你的姓名、年齡、身份、照片、工作單位等都被隨之曝光,然后大量的記者跑到你家里或單位去,試圖讓你站在公眾面前,把事件的前因后果、枝枝葉葉如竹筒倒豆般一傾而盡,你覺得這還正常嗎?
誠然,知情權與隱私權,固然都需要保護。但需要明白的,公眾知情權往往針對公共利益而言,而公民隱私權只涉及個體權益。女教授的戀愛細節(jié)顯然不在公眾知情權范疇之內(nèi),媒體豈能為了眼球效益而甘當侵犯公民隱私的翅膀呢?尤其是在不靠譜的“網(wǎng)友曝”時代,媒體作為輿論公器,對待“網(wǎng)友曝”的態(tài)度不該是“如獲至寶”,而當是“謠言清道夫”——媒體要警惕對“轟動效應”的偏好,尤其是那種符合我們期待的傳言;一旦有了對事實先入為主的期待,就容易被謠言牽著鼻子走。
當然,筆者并不指望通過立法來明確界定新聞自由與公民隱私的邊界,事實上這是一個世界性難題。但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媒體,理當權衡好二者,在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同時,還必須從內(nèi)心深處將尊重公民隱私作為一種社會責任。這方面,英國的《世界新聞報》肆意侵犯公眾人物乃至普通人隱私,最終引起公憤被勒令?,就是前車之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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