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盜墓團伙”李某等17人被廣元市元壩區(qū)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1年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2011年9月底到11月14日,李某等17人,攜帶千斤頂、鋼釬等作案工具,先后七次竄至早已踩好點的元壩區(qū)丁家鄉(xiāng)青龍村六組王家灣、黃龍鄉(xiāng)水磨村四組等4處墳林,盜得墓碑十塊、門木板兩塊,且造成墓碑墓冠倒塌,損壞嚴重。隨后,他們將所盜取墓碑和門板運往成都市送仙橋古玩市場,以4000元到9000元不等的價格全部銷贓給張某,分贓后揮霍贓款。其所盜掘的墓葬,經(jīng)國家文物管理局四川站鑒定為清代古墓葬,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
法院審理后認為,古墓葬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屬國家所有,而清代和清代以前的為古墓葬。只要明知或應當明知是盜掘古墓葬的行為并參與,均應認定構(gòu)成盜掘古墓葬罪。李某等17人私自挖掘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已構(gòu)成盜掘古墓葬罪。
蔣興旺 劉利華 本報記者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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