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浙江頻道12月24日電(記者裘立華)浙江省溫州市泰順縣人民法院21日以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良英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200000元,并責令被告人陳良英退賠其集資詐騙違法所得的財物。
被告人陳良英,女,45歲,泰順縣羅陽鎮(zhèn)人。她的人生閱歷很豐富,做過油漆工,辦過玩具廠,經(jīng)營過臥鋪車,開過餐館……她也很不幸運,自己身體殘疾,丈夫蓋房時受傷后不能做重活,經(jīng)營臥鋪車虧損二十多萬,開餐館又虧損四、五十萬。她弟弟見其可憐,把一排有店面的房子歸其名下,靠出租房屋維持生活。
2009年,陳良英從他人處借款在泰順縣羅陽鎮(zhèn)建設路經(jīng)營一家火鍋店,讓其意想不到的是,頭兩個月就把本錢賺回。見利潤如此可觀,陳良英又從他人處借款,在杭州開設三家火鍋店,但這次沒有那么走運,三家火鍋店因經(jīng)營不善全部倒閉,虧損800萬余元。
在這種狀況下,陳良英繼續(xù)采取了借后債還前債的辦法,在社會上虛構夸大其本人及家族資產(chǎn),散布其弟弟在西安做裝潢、房地產(chǎn)生意等虛假信息,以2分至5分不等的高額利息四處向人集資。就這樣,拆東墻補西墻,雪球越滾越大,陳良英最終負重難支。
自2010年6月份以來,被告人陳良英共向江某某等80余人非法集資1360余萬元。2012年5月7日,被告人陳良英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在庭審過程中,陳良英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良英在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向社會非法集資1360萬余元無力償還,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庭審時能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良英集資詐騙違法所得的財物應予以退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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