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鄧弟在擔任定安縣國土環(huán)境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自2009年至2011年春節(jié)期間,為多家房地產(chǎn)公司審批土地辦證材料、支付給測繪隊審批費用以及支付地基評估公司費用期間,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現(xiàn)金44萬元、港幣10萬元和9萬元購物卡,為他人謀取利益。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鄧弟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個公司及個人的巨額賄賂,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鄧弟以一審法院沒有認定其自首情節(ji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海南省一中院再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對于鄧弟及其辯護人提出鄧弟有自首情形,經(jīng)審理查明,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本報記者邢東偉吳曉鋒本報通訊員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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