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 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 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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