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wǎng)郴州站7月14日訊(通訊員 譚輝)因怨恨鄉(xiāng)干部將其兒媳拉去結扎,臨武一農民用鋤頭將副鄉(xiāng)長的左腳和頭部打傷,致其構成輕傷。近日,被告人陳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臨武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今年3月21日,臨武縣某鄉(xiāng)副鄉(xiāng)長屠某等人在被告人陳某所在的村進行計劃生育摸底工作。當屠某到該村計生專干家準備吃飯時,被告人陳某因對屠某去年將其兒媳拉去結扎不滿,遂找到屠某理論。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陳某用鋤頭把將屠某的左腳和頭部打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屠某之傷構成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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