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是私域,不能強迫員工為公司打廣告
時間:2019-11-02 23:47 來源:川北在線原創(chuàng)(guangyuanol.cn) 責任編輯:毛青青
“工作號微信朋友圈每天至少發(fā)三條,私人號微信朋友圈每天要求至少發(fā)一篇,每周二例會檢查。”近日,廣州一家商業(yè)教育公司員工稱,他們被公司強制要求將公司產品、招生、個人生活等相關內容發(fā)到工作號及私人號微信朋友圈,且工作號微信朋友圈要求每天至少三條,私人號每天至少轉發(fā)一篇,每周二要例會檢查。該員工認為,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個人隱私。公司創(chuàng)始人稱讓員工轉發(fā)到朋友圈是希望訓練他們善于表達,非強制行為。(10月23日澎湃新聞)
從報道看,該公司要求員工在朋友圈為公司打廣告,并規(guī)定了每天的發(fā)布數量,每周二要例會檢查,如果當天忘記未發(fā),第二天可以補齊,但不能累計到第三天,每周日檢查數量,缺一次樂捐10元作為團建活動經費。而所謂的“樂捐”就是變相罰款,等于是用經濟懲罰的手段,逼迫員工順從規(guī)定,構成了強制員工發(fā)朋友圈的要素條件。顯然,這是用不合理的規(guī)定,侵犯了員工的社交私域,屬于明顯的越界行為,應予以糾正。
眾所周知,微信屬于熟人社交平臺,用戶的朋友圈以親朋好友為主,即便有些不相熟的“好友”,也都是有過工作關系、日常消費關系的,還是會保持一定頻次的聯系?梢,朋友圈是典型的私人領域,用戶的地盤自然是用戶做主,只要內容不違法,不侵犯他人隱私,用戶想發(fā)布什么內容都可以,其他人無權干涉,更不能強迫,公司亦不例外。
雖然員工與公司是勞務雇傭關系,需要服從公司的日常管理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但也是有限度的,公司不能做出超越法律界限的事,不能要求員工做超出工作范圍的事,不能過度干涉員工的私人行為?梢,以公司規(guī)定、變相罰款為由,要求員工在私人號朋友圈為公司打廣告,達到所謂的“訓練他們善于表達”,明顯超出工作范圍,理由不成立,不宜為之。
在社交媒體和社交電商興起之后,朋友圈的商業(yè)價值逐漸凸顯。按照營銷學的“六度理論”,每個人都可以通過互聯網,連接到世界上的任何一個陌生人,中間相隔不超過六個人,這就是朋友圈的流量價值所在。于是,很多商家都看中朋友圈的傳播效果,希望能夠利用朋友圈的流量,實現“病毒式傳播”,將公司的產品、服務宣傳推廣出去,達到低成本營銷、吸粉、促銷的目的,這也是公司要求員工在私人朋友圈里打廣告的主因。
然而,朋友圈畢竟是私域,涉及到用戶的隱私權,員工是否愿意在朋友圈里為公司打廣告,完全在于他自己,公司如果強制轉發(fā),且要強制檢查、甚至處罰,就會涉嫌侵犯員工的隱私權。因此,公司應首先遵守法律,尊重員工的隱私權,可以用物質激勵、獎勵等方式,鼓勵員工在朋友圈打廣告,但不能強人所難。(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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