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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反殺”丈夫《反家暴法》需快步普法
時間:2018-12-18 16:35   來源:川北在線   責(zé)任編輯:青青
  日前,法院的一紙判決將湖南省漢壽縣劉蓉女士的刑期定格在了八年有期徒刑。一年多以前因為頻繁遭遇家暴,52 歲的劉蓉拿刀砍下了丈夫的雙足,導(dǎo)致丈夫失血過多死亡。而在這起駭人聽聞的命案背后,是令人膽寒的 31 年家暴史。(2018年12月16日,《人民網(wǎng)》)
 
  漫長的31年,沒有人知道劉蓉過的多么辛苦,一句“家丑不可外揚(yáng)”重視釀成了大禍,一家三口轉(zhuǎn)瞬就成了家破人亡,父親離世,母親鋃鐺入獄,孩子又該如何面對生活?這樣的案例不是少數(shù),每年相似案例頻頻進(jìn)入大眾視野,終于《反家暴法》得以敲定,而對于《反家暴法》的普法卻依舊迫在眉睫。如何讓更多以家暴為伍的人知道如何合法的解決問題,是現(xiàn)在繼續(xù)解決的問題。
  如果沒有將原本固有的“家丑不可外揚(yáng)”的思想,替換成強(qiáng)烈的“維權(quán)意識”,《反家暴法》有多完善也都終是一紙空談。只有人們認(rèn)識到家暴不是一個人或者一個家庭的事,家暴才能被逐漸制止。
 
  雖然家暴冠以“家”字,但最終都是一種“暴行”,之所以冠之以家是因為這種暴行發(fā)生在原本應(yīng)該為庇護(hù)的家庭之中,也正因如此連被家暴都似乎變成難言之隱,而這樣長年累月的積累,只會讓忍的人忍無可忍,施暴的人肆無忌憚。暴行的發(fā)出者很難有質(zhì)的改變,所以才有“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shù)次”的言論。
 
  但對于被施暴者而言則不同,被施暴者需要知道自己是受害者,需要理直氣壯的去維權(quán),而不是委曲求全。只要人們對于《反家暴法》有充分的了解,盡快以 效的方式獲得有效庇護(hù)是完全有可能的。所以比起將《反家暴法》做到盡善盡美,讓人們認(rèn)識到“被家暴”不是不可外揚(yáng)的丑事更為迫在眉睫。要想避免悲劇重演,《反家暴法》的普及必須快步進(jìn)行。文/楊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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