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租房經驗的市民多有同感,自己繳納給房東的電費標準要比供電部門征收的標準高,每度電少則高出兩三角錢,多則高出七八角。今后,這類出租屋電費征收亂象有望得到遏制。
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物價局獲悉,全省關于規(guī)范出租屋電費結算的條文已下發(fā)至各地市,并將于2013年1月1日實施。目前東莞方面已在抓緊制定貫徹落實該項新政的實施細則,并將于近期對外公布。
按照省物價局下發(fā)的《關于規(guī)范出租屋電費結算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透露,自從實施階梯電價以來,廣東省部分地區(qū)出現(xiàn)出租人以實行階梯電價的名義向承租人隨意加收電費等現(xiàn)象。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物價部門就規(guī)范出租屋電費結算行為出臺上述新條文。
通知明確,出租人除按上述規(guī)定與承租人結算電費外,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結算電費時,應提供總表當期抄見電量及電費,承租人分表當期抄見電量及結算電費計算結果等憑證。
記者對比此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文稿發(fā)現(xiàn),新鮮出臺的通知較此前增加了一則條文,即“出租人對出租屋內各分電表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時間應該一致,并盡量與供電部門抄總電表的周期和時間實現(xiàn)同步”。
“東莞是該條文的建議者之一,建議增加該條文的核心是方便出租雙方在發(fā)生矛盾時進行正常維權。”市物價局局長梁鳳鳴說,要求房東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時間與供電部門的抄表周期和時間同步,主要是為下一階段要求房東定期公示總電表和分電表情況鋪路,避免因抄表時間不同產生誤差,出現(xiàn)電費糾紛時,出租雙方的正常維權受到影響。
梁鳳鳴說,東莞外來務工人員聚集,出租房也非常多,相信通知的下發(fā)對房東和租客而言均是好消息。她透露,目前,東莞市物價部門正在抓緊制定貫徹落實這一新政的實施細則,預計近期可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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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電費實行分類結算
通知規(guī)定,在房屋出租中,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遵循“誰用電、誰付費”的原則,合理分擔供電企業(yè)按總表電量收取的電費?偙砼c分表之間的線損及公共用電應按照公開、公平和簡便易行的辦法合理分攤。具體按以下三種情況確定:
一是出租屋總表之后各分表裝置齊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裝分表,線損和公共用電量能夠準確反映的,出租人的實際總電費支出按各分表用電量的比例據(jù)實分攤。這種情況的結算電費計算公式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電費=總表電費÷分表電量總和×各承租人分表實際電量。
二是出租屋總表之后各分表裝置不齊全,各承租人安裝了分表,出租人自用電未安裝分表,因而總表與分表之間存在的線損和公共用電量無法準確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電未安裝分表屬于出租人自身責任,從而導致線損和公共用電量無法準確計量,因此線損和公共用電量應由出租人承擔。這種情況的結算電費計算公式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電費=總表電費÷總表電量×各承租人分表實際電量。
三是出租屋用電既有居民用電,又有非居民用電的,應剔除非居民用電的電費支出,其余居民用電的電費支出按上述兩種情況對照執(zhí)行。(記者/黃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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