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監(jiān)察部和審計署聯(lián)合印發(fā)《中央金融企業(yè)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頒布12項禁令。包括不得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用公款購置裝修住宅等(11月22日《新京報》)。
每次看到這類禁令,都有莫名的疑惑。不得公款買房,這還用禁止嗎?用公款買房,那是職務犯罪,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就算不出臺這樣的禁令,他們也必須不得用公款買房。這是一條無法商議的規(guī)定。可如此一禁止,從一個嚴肅的法律過渡到另一個貌似嚴厲的禁令上,看起來像是重申了,但實際上,卻不免讓人懷疑,他們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上,存在不足。
而且,還有另一個問題讓人憂慮,這次的暫行辦法都是禁令,禁止如何如何,卻沒有規(guī)定,一旦有人還頂風作案,該怎么處理呢?只有規(guī)定,沒有對應的責權利,這會讓禁令本身的效力大打折扣,變成一個沒有牙的老虎。
能想到用禁令來規(guī)范金融央企負責人,說明發(fā)現了問題。那么就應該思考是什么問題造成了這些管理困惑,這種思考不但是解決規(guī)范金融央企負責人的管理問題,還是對自身監(jiān)管職責等的一種自查。只有認識到問題的關鍵,才會讓對于這類人群的管理不至于落入靠禁令來維系權威的地步。(遼寧 傅萬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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