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臺柳
高盛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馬庫斯·戈德曼是德裔移民,來美國后經(jīng)營服裝生意,1869年進入金融業(yè),成立了高盛公司。1884年,一個名叫道格拉斯的人向高盛公司購買了一只債券,金額為1100美元。事后發(fā)現(xiàn),這只債券是一場騙局,債券的簽發(fā)人卷款逃走,不知所終。于是,道格拉斯把戈德曼告上法庭,認為戈德曼是這場騙局的同謀,在推銷的過程中故意誤導暗示,引誘自己做出了購買的決定。審理此案時,法官傾向于相信高盛公司有欺詐行為,把風險轉嫁給了購買人。但是,陪審團最后做出了有利于戈德曼的判決,認為高盛公司在此案中并沒有欺詐行為,無罪開釋。
這個案例,引出了本書中的一個很有趣的主題:投資銀行本應該對購買者的利益負責,但投資銀行往往與發(fā)行債券的公司存在更為深厚的關系;投資銀行應該竭誠為顧客的利益服務,憑借良好的信譽賺取正當收入,但在某些特殊時刻,投資銀行的利益往往與顧客的利益存在沖突。
1968年2月,美國兩家大型鐵路公司合并成立了賓州中央鐵路公司。賓州中鐵委托高盛公司 承攬再融資業(yè)務。這兩家公司的高層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lián)系。賓州中鐵的首席財務官戴維與高盛公司的高級合伙人古斯塔夫·利維,有著二十多年的私人友誼。
高盛的業(yè)務團隊極有效率,不久之后,他們就發(fā)現(xiàn)了賓州中鐵公司存在著極大的財務風險,面臨破產(chǎn)前景。按照投資銀行的慣例,高盛在承銷賓州中鐵債券的同時,自己也持有大量的賓州中鐵債券,如果賓州中鐵破產(chǎn),高盛也難逃滅頂之災。
于是,在求生欲望的驅(qū)使之下,高盛公司作出了卑鄙的選擇。高盛要求賓州中鐵公司回購高盛所持有的賓州中鐵債券。作為回報,高盛公司繼續(xù)承銷賓州中鐵的債券,繼續(xù)為賓州中鐵籌集資金,盡量推遲破產(chǎn)大限。賓州中鐵公司別無選擇,只有服從高盛的要求。
所以,等到賓州中鐵的財務危機大白于天下之時,高盛已經(jīng)收回了自己所有資金,高盛的財務狀況安全了。但同時,高盛公司共計售出了3億美元的相關票據(jù)。被高盛欺騙的購買者們憤怒了,向法庭提出訴訟,要求高盛全額賠償。當時,高盛公司的合伙人資本共計為5000萬美元。高盛公司仍然有可能因為法律訴訟而破產(chǎn)。
投資行業(yè),是一個需要擁有廣泛的財經(jīng)、政治人脈關系,然后才可以取得成功的行業(yè)。高盛公司最終是如何從法律訴訟中逃脫的,其具體細節(jié)已經(jīng)無法考證。這種事情,當事人都不會四處宣揚。但是很顯然,仍然是高盛所擁有的廣泛人脈關系幫助高盛與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達成了妥協(xié),他們撤銷了對高盛的訴訟。至于真正鬧上法庭的案子,高盛都敗訴了,不僅全額賠付,而且還要支付律師費和數(shù)年間的利息費用。不過,高盛已經(jīng)完全可以承擔得起這樣的損失。
讀到這里,我們禁不住要懷疑:如果當初高盛采取了更加高尚的行為,是否還能夠逃過這一劫呢?很難做出判斷,也許這就是閱讀歷史時才能遇到的智力挑戰(zhàn)。
大約40年后,驚人相似的一幕又戲劇性地發(fā)生了。2006年年底的時候,高盛就已經(jīng)預測到了次貸市場將會崩潰。于是,高盛的高層決定退出次貸市場。這場撤退行動當然是要悄悄地進行。在當時如火如荼的次貸市場上,高盛是 沒有虧損的交易商。如果事情僅僅止于此,當然沒有誰會對高盛有任何的指責。但是,高盛畢竟是一家龐大的金融機構,陷入金融市場很深,與周圍的交易者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在這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xiàn)了許許多多的欺詐行為。這也是在次貸危機爆發(fā)后,高盛最為輿論詬病,也惹下無數(shù)官司的原因。
2007年5月,高盛的一位交易員——圖爾,正在從事一筆10億美元的交易。圖爾面臨兩個選擇:或者賺取1400萬美元的利潤,不必承擔任何風險;或者可以賺取1800美元的利潤,但需要持有ABACUS債券的多頭。這種債券與次貸債券相關,所以面臨極大的風險,有可能損失1億美元。圖爾竭力爭取到了第二種選擇,他向高盛保證說,自己一定會把這部分多頭債券賣出,從而轉移風險。
緊張地工作了六個月之后,圖爾去了一趟比利時。在比利時,圖爾給朋友發(fā)送了一封電子郵件,里面提道:“我已經(jīng)成功地將少量的ABACUS債券賣給了我在機場偶遇的孤兒寡婦。這些比利時人顯然很喜愛綜合CDOs,我這邊進展良好。”在金融史著述中,“孤兒寡婦”是一個專有名詞,指的是弱小、易被欺騙的業(yè)余投資者,他們需要投資收益來維持最基本的生存需求。
《高盛如何統(tǒng)治世界》一書中列舉了大量的高盛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電子郵件,都是在次貸危機爆發(fā)前后這段時間里發(fā)送的。里面充斥著類似圖爾先生這樣傲慢、冷酷、自鳴得意的腔調(diào)。
無論是經(jīng)濟學理論還是法律理論,對于誠實承擔風險,或是惡意地轉移風險,都規(guī)定了明確、嚴格的界限。但是,在現(xiàn)實世界中,這樣的界限往往是曖昧、難以識別的。次級債券初興起時,以高盛在華爾街的地位,不可能不去經(jīng)營。但是,等到他們察覺到危險時,是不是已經(jīng)太遲了呢?如果不采取非常手段,是否已經(jīng)不能全身而退呢?我們不知道正確的答案。
書名:《高盛如何統(tǒng)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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