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打工人的委屈!工作12個小時后 女員工拒絕年會跳舞被辭退
浙江杭州,女子入職做美容師,從早上9點工作到晚上9點,下班后卻突然被拉去排練年會跳舞,女子認為沒有提前通知,直接回家了,沒想到第二天就被公司辭退了,女子申請了勞動仲裁,結果亮了!
2021年1月,李丹(化名)工作了12小時,她筋疲力盡,想趕緊下班回去,躺在床上好好睡一覺。
她在公司上班有一段時間了,之前上班都是8小時,這個時長她還是有點接受不了,沒想到,她準備走時,突然被主任叫住了。讓她去跟別的同事一起排練跳舞。
李丹不解的問:“怎么沒有提前通知?我不太清楚的事,我就不參與了!”
主任在群里冷嘲熱諷,說李丹最聰明,都該向她學習,李丹感覺到他們言語里的不善,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說因為沒有提前通知,之后,她也向公司提出了辭職。
沒有想到,剛提出辭職,公司還沒來得及同意,就給她發(fā)了一份辭退通知,原因是頂撞領導,不服從公司的安排,還抱怨關于工作的事情。
這讓李丹更氣憤了,公司不符合規(guī)定就算了,讓自己上班超出法定的時間4小時,還繼續(xù)留下來排練,這不是咋壓榨自己嗎?
而且自己已經(jīng)提出了離職,公司同意就行了,還選擇了辭退。
而李丹選擇離職的原因也很簡單,就是公司態(tài)度太強硬,要求她“服從安排”,還有給她調到別的門店,不能有意見,這樣的公司,李丹怎么還能呆的下去?
被辭退后,李丹決定申請勞動仲裁,因為公司的行為太不合理了!
對此,有網(wǎng)友表示,這個主任就是看不慣她,才辭退的,這不合法!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講,這件事該如何認定呢?
李丹被要求連續(xù)工作12小時,明顯超出了正常的工作時長,并且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被安排額外活動,這表明公司未能合理遵守勞動法中關于工時和加班的規(guī)定。
《勞動法》上,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了標準工作時間及加班補償制度。員工每天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對于超出部分,企業(yè)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報酬。
在這個案例中,李丹每天工作了12小時,遠超過法定的每日8小時限制。即便公司認為排練年會舞蹈是必要的團隊建設活動,也應該按照加班來處理,并提供合理的補償。
李丹認為沒有通知,自己不參加是正確的,因為沒有提前通知員工參與非日常職責范圍內的活動也是不合理的。
根據(jù)《勞動法》,公司可能需要對李丹的額外工作時間和排練時間支付加班費,并且應該改進其通知機制以尊重員工的時間安排。
本案中,李丹表達了離職意愿后,公司并未正式回應她的辭職請求,反而直接發(fā)出了辭退通知。這樣的行為不僅傷害了員工的感情,也可能因為缺乏合法依據(jù)而導致程序上的違法。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公司應當給予員工合理的解釋機會,并在決定解除合同時提供書面通知。
公司在處理李丹的情況時,并未遵循這些基本的程序正義原則,而是有門店主任的私心,故意給李丹難堪。
企業(yè)在進行人員管理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事,保證每個步驟都公開透明。對于員工而言,當受到不合理待遇時,也要及時搜集證據(jù),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李丹申請了勞動仲裁,也大概率會打得到公司的賠償,因為公司在辭退、跳舞和工作時長上都有問題。
對于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