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晉代以前,中國是沒有“離婚”這個詞匯的,古稱“仳離”。到晉代,“離婚”才正式出現(xiàn)在司法條例中。著名書法家王獻之當(dāng)時娶了名人郗曇的女兒郗道茂,王獻之后來便與郗道茂“離婚”,而另娶的。古代離婚程序也沒有現(xiàn)在這么復(fù)雜,丈夫的一句話就行了:丈夫不高興了,可以——休妻;婆婆看兒媳婦不順眼,可以叫兒子——出妻?鬃拥牡茏釉,僅因為老婆蒸梨不熟,就將她“出”了。三國時風(fēng)云人物、魏王曹操,年輕時對婚姻也不太嚴肅,僅僅是一時生氣,就將很賢惠的原配丁氏給休了,這才有了曹丕生母卞氏“轉(zhuǎn)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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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古代離婚雖然沒有現(xiàn)在這么復(fù)雜,但也有相應(yīng)的規(guī)定,只有——老婆不孝、不能生孩子、與人通奸、品行不端、有惡疾、喜歡嚼舌頭、偷東西這七種情況,丈夫才可以考慮離婚,官府才可以判離,即所謂“七出”。最典型的當(dāng)是南宋著名詩人陸游與表妹唐婉離婚的一事,陸唐這對表哥與表妹情投意合、恩恩愛愛,可是陸母不喜歡唐婉這個兒媳婦,便逼陸游夫妻倆離婚,理由是“不孝”。
后來,唐婉另嫁趙世誠,有一次趙唐夫妻倆在禹跡寺外沈園遇到陸游,唐婉很意外,叫前夫為表哥,并請表哥吃了頓飯。飯后,陸游望著趙唐夫妻成雙離去的背景,情緒萬千啊,遂乘酒興,在沈園的墻上寫下了至今情感人間、令有情男女唏噓的《釵鳳頭》:
紅酥手,黃藤酒。滿城春色宮墻柳;東風(fēng)惡,歡情薄,一懷愁緒,幾年離索,錯,錯,錯!
春如舊,人空瘦。淚痕紅浥鮫綃透;桃花落,閑池閣,山盟雖在,錦書難托,莫,莫,莫!
后來,唐婉看到了,觸景生情,無法釋法,也和了一首——
世情薄,人情惡,雨送黃昏花易落;曉風(fēng)干,淚痕殘,欲箋心事,獨語斜闌。難,難,難!
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常似秋千索;角聲寒,夜闌珊,怕人尋問,咽淚裝歡。瞞,瞞,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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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出”后,女人的結(jié)局往往很凄慘。唐婉還是幸運的,離婚后找到了重情重義的好丈夫、皇室后裔趙世誠。但在財產(chǎn)分割上,唐婉是沒有說話的份兒的。過去,被“出”的女人不享有財產(chǎn)分割權(quán),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唐婉也是這樣,她是被陸游凈身送回娘家的。至于,夫家的房產(chǎn)什么的,被“出”妻子根本不可能分到一間,至于公婆給兒子買的房子,離婚兒媳肯定沒份。
這樣說來,剛正式實施的《婚姻法》 司法解釋與古代的離婚竟然有驚人的相信,承繼了古代離婚后在財產(chǎn)分割上的傳統(tǒng)概念。我這樣講并不是說正式實施的《婚姻法》 司法解釋是一種歷史的倒退,而是覺得這樣的財產(chǎn)分割規(guī)定更為合理,符合國情,東西本來就是夫家的嘛,它與離婚妻子沒有財產(chǎn)分割權(quán)是兩回事。
但是,過去妻子被“出”后也不是說一點兒財產(chǎn)也不能分割,但較為有限,比如自己當(dāng)年嫁到夫家時陪過去的嫁妝、衣服什么的,就可以名言正順地帶走。這樣允許帶走嫁妝的“條例”,在歷代婚姻法規(guī)中幾乎都是不變的。如清律:“離婚之日是,無論何原因,其妝奩應(yīng)聽攜去。”這一條規(guī)定,大清也曾作過司法解釋。不過,也有的朝代規(guī)定,離婚后妻子不能帶走一點財產(chǎn),連嫁妝也不能拿走,元典章就有這么一條,“不許似前搬取隨身。”如果因女人原因,離婚改嫁的,可能連嫁妝也別想走,如現(xiàn)代女性一般移情別戀了,甚至要給前夫以經(jīng)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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