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一男子因感情糾紛撞人致3死 任何事情都要冷靜應對
4月8日晚,河南平頂山,一男子駕車當街沖撞人群,造成多人傷亡。當?shù)鼐酵▓蠓Q,已造成7人受傷、3人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發(fā)原因系47歲的男子梁某某與48歲的女子王某某因為感情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后,駕車沖撞王某某造成。
此前網(wǎng)上曝光的視頻顯示,一輛黑色轎車撞倒人以后,又倒車回去,再次撞人,當時路邊有不少人在場,還有人說:“肇事逃逸!”
根據(jù)警方通報,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已被抓獲。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太瘋狂了!所以找對象一定要看清楚人品,特別是性格。對于這種沖動起來容易失去理智的人必須遠離,否則不知道哪天吵個架,都可能引來殺身之禍。雖然不知道梁某某與王某某是因為什么感情糾紛引發(fā)的沖動,但都快50歲的人了,還能這么瘋狂,真不知道年輕時候什么樣。
這個事件里,梁某某駕車沖撞的直接目的是想撞擊王某某,但在當時當?shù)氐那闆r下,路邊有多人散步,梁某某明知其行為可能會撞擊到其他在場人員,卻完全不顧這種后果,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因此梁某某的行為已經(jīng)不再是簡單的故意殺人,而是已經(jīng)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在法律上,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處罰當然是很重的,但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不會危害的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
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對象是不特定的,已經(jīng)危害到社會的公共安全,其社會危險性往往比故意殺人罪更重一些,在處罰上也會更重一些。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說,只要造成了人員重傷、死亡,就必須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不存在情節(jié)較輕的可能。
像這個事件里的情況,一次性造成3死7傷,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梁某某要想不被判死刑基本不太可能。
而除了刑事責任以外,梁某某還需要對這些死傷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便梁某某將來被判了死刑,也要對他的遺產(chǎn)進行強制執(zhí)行,用于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所以說,任何時候,遇到任何問題,都要冷靜應對,千萬不要沖動,否則就是害人害己,既是對社會的極其不負責任,也是對家人的極其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