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6歲男童在酒店被泳池旁泡泡機電亡
云南曲靖,一名6歲男童隨父母到溫泉度假酒店玩耍時,因酒店的泡泡機漏電導致觸電后經(jīng)搶救無效身亡。事后家長質疑酒店沒有在泡泡機旁邊設置護欄、警示標志及電線外露存在過錯。但酒店卻認為他們已經(jīng)履行了及時救助義務,并沒有過錯。
2月4日,黃先生帶著妻子及6歲的兒子到某溫度假酒店玩耍時,孩子因聽到小朋友說酒店的泡泡機準備出泡泡了,于是跑過去與小朋友們一起玩。
可萬萬沒想到的是,孩子卻因不小心觸碰到放在游泳池旁邊的泡泡機導致觸電身亡。
黃先生稱,孩子觸電后一直給其做心臟復蘇,但不幸的是,孩子送到醫(yī)院后已經(jīng)沒有生命體征。后經(jīng)鑒定,孩子的死亡原因是觸電身亡。
事后黃先生認為酒店沒有在泡泡機旁邊設置護欄、警示標志及電線外露,存在過錯行為,故應當為此承擔責任。但酒店卻沒有人與其溝通處理。
可酒店一方卻回應稱,事發(fā)地點是監(jiān)控盲區(qū)。事發(fā)時孩子是在水池里玩耍的,泡泡機是在水池邊上,且工作人員將孩子送上救護車時,已經(jīng)恢復意識。
目前,當?shù)刂鞴懿块T確認孩子已經(jīng)身亡,但事故原因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1、通過酒店的回應,我們可以確認一點,其一方明顯存在錯誤的認知,即孩子上救護車時有沒有意識時并不影響認定酒店是否要為此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孩子觸電后是在酒店內(nèi)當場身亡,還是在救護車上、醫(yī)院搶救無效后身亡,都不影響造成后果的認定。
2、那么酒店是否要為此承擔責任呢?
首先,孩子當時是在泳池里,還是在泡泡機旁邊玩耍,并不影響責任的認定,關鍵要看酒店一方有沒有充分、全面履行其一方的義務。
民法典第1198條規(guī)定,酒店等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有安全保障義務,如因未盡義務而造成的損害,經(jīng)營者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上述安全保障義務是指酒店有沒有為泡泡機等通電設備做足安全措施等。即通電設備必須要保證用電安全,電線 不能違反規(guī)定外露,且必須要設置警示標語等提醒顧客安全。
也就是說,是否監(jiān)控盲目并不重要,畢竟那么多人在場看到且還有鑒定報告支撐。
即只要鑒定報告證實孩子是觸電身亡,且調查結論能夠證明泡泡機是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語及電線外露的,那么酒店是無論都要為此承擔責任的。
其次,6歲孩子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家長有監(jiān)管義務。如因未盡義務造成的損害,也應當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9條規(guī)定,8周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家長等監(jiān)護人負有監(jiān)管義務。
父母看好自家的孩子是法定義務,沒有異議。即監(jiān)護人如因未盡到監(jiān)管責任,而造成的損害,監(jiān)護人也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酒店要承擔責任,但并不是全部責任,畢竟家長沒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也屬于過錯行為,故應當也要為此承擔責任。
最后,民法典第1179條同時還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并造成死亡的,應當為此承擔包括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在內(nèi)等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法律不會僅以事后酒店有沒有積極參與施救來認定其一方是否承擔責任。同時還要看其一方有沒有未盡保障安全義務等過錯行為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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