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0歲女孩食用面包店售賣面包身亡 防不勝防!
廣東徐聞,小學五年級女孩上學時,在一家牛奶品牌店購買了一個面包和一瓶牛奶后帶回學校食用,可面包還沒吃完,女孩就出現(xiàn)中毒癥狀。學校通知家長后,家長撥120并將孩子送醫(yī)救治,最終女孩因面包中摻有老鼠藥而中毒身亡。隨后檢察院以過失投放有毒物質罪批準逮捕2人。
10歲女孩小呂在上小學五年級。事發(fā)當天,小呂沒有在家吃早餐,遂在學校門口的一家品牌牛奶店處購買了一個面包和一瓶牛奶,帶回學校吃。
可小呂在學校座位上吃面包時,還沒吃完就出現(xiàn)口吐白沫等中毒癥狀,事后學校通知小呂父親呂先生來到學校,但未撥打120。待呂先生到了學校后,才由呂先生本人撥打120,將小呂送往醫(yī)院搶救。
不幸的是,小呂最終還是因經搶救無效后死亡。后經鑒定,小呂系因食用有老鼠藥成分的面包后導致中毒身亡的。案發(fā)后警方刑事立案調查,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溫某、駱某。
后經警方深入調查后發(fā)現(xiàn),制作面包的作坊因有老鼠,故買了老鼠藥在作坊內毒老鼠?扇f萬沒想到的是,老鼠卻將老鼠藥帶進面粉中,而犯罪嫌疑人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摻有老鼠藥的面粉制作成面包并被牛奶店采購后,才導致小呂中毒身亡的。
可呂先生對于過失這一個定論卻有不同看法。即呂先生懷疑是有人故意的。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1、從社會普遍認知上講,即便是一個成年人也無法通過肉眼來分辨面包里到底有沒有老鼠藥。因此這種情況絕對是讓人防不勝防的!
但面包制作方其應當有一定的認知,即其應當知道在制作食品的場所內,是絕對不能因為任何原因而存放有老鼠藥等對人身有危害性物質的。因此從情理上講,發(fā)生這種事情是面包制作方一手造成的。
2、那么犯罪嫌疑人溫某、駱某將承擔什么責任呢?
雖然現(xiàn)有證據(jù)只能證溫某、駱某主觀上過失的,但并不代表其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刑法明確規(guī)定,過失投放有毒物質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7年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體而言,行為人對于有毒物質的危害性應當有一定的認知,如果行為人未能妥善處置并因此造成人員重傷以上危害后果的,行為人必須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注意!由于在面包制作場地發(fā)生這種事情的危害性極大,且已造成一名學生死亡的嚴重后果。因此本案大概率不會被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
也就是說,本案犯罪嫌疑人溫某、駱某大概率會在3-7年有期徒刑考慮量刑,且從酌情考慮從重處罰。
3、那么本案的民事責任該如何劃分呢?
首先,犯罪嫌疑人溫某、駱某作為面包制作方的員工,其在執(zhí)行工作中所造成的損害,用人單位應當先行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191條規(guī)定,員工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事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員工追償。
具體而言,溫某、駱某是面包制作方的員工,兩人均是在執(zhí)行工作中實施民事侵權行為,因此面包制作方作為用工單位,應當先行承擔責任。至于其事后要不要追償與呂先生無關。
其次,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主要看其在發(fā)現(xiàn)小呂中毒后,有沒有履行救助等義務。
民法典1199條規(guī)定,無民事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因學校未盡到義務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小呂只有10歲,從民法上講是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在學校上學期間,學校一方有及時施救義務。
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僅以學校通知了家長就來判定其一方已經履行了義務。即其在發(fā)現(xiàn)小呂出現(xiàn)中毒癥狀后,有義務第一時間先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及時通知家長。
換而言之,如果認定學校在明知小呂處于危難時,沒有第一時間施救,卻先打電話讓家長自己處理,也是一過失的表現(xiàn)。即如學校沒有第一時間撥打120導致小呂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也是一過錯行為,故也應當承擔責任。
最后,牛奶店是否要承擔責任,就要看其一方有沒有充分、全面履行檢查義務。
民法典第1165條規(guī)定,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具體而言,任何商家對于其銷售的食品都有包括檢查食品出廠合格證等相應義務。即如其一方未盡義務而造成的損害的,就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當然,這種情形的過錯責任主要還是在于面包制作方,即牛奶店承擔責任后可向面包制作方追償。
3、筆者認為,無論最終溫某、駱某被如何處罰,也不論賠償家長多少錢都無法改變已經造成小呂死亡悲劇的發(fā)生,這一點才是最讓人疼心的!
因此,為避免再發(fā)生類似不幸的悲劇,希望主管部門嚴懲行為人的同時,還務必要落實好安全生產的宣傳工作,且對于一些沒有安全意識的企業(yè)絕對不能手軟,務必要做到隱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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