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搶劫金店人間蒸發(fā)21年 21年過得人不像人
“21年過得人不像人!”四川內(nèi)江,21年前,光天化日之下在市區(qū)最繁華的街道,一名男子搶劫了一家金店,并且 殺害了2名店員,事發(fā)后店內(nèi)被認定損失50多萬元首飾,然而21年過去了,這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卻遲遲不能到案。
案件發(fā)生后警方立即開展了調(diào)查,但是犯罪嫌疑人猶如人間蒸發(fā)了一樣,沒有任何音訊,使得案件一直陷入僵局。
雖然被公安部掛牌督辦,2004、2013年,警方又兩次重啟偵辦案件,輾轉(zhuǎn)黑龍江、河北、江蘇、四川等地查找線索,但是始終未能如愿破案。
2021年,內(nèi)江警方再次啟動案件調(diào)查。借助 的刑偵技術(shù),通過大量的走訪、勘察、模擬犯罪細節(jié)、刻畫嫌疑人作案、潛逃過程等手段,終于鎖定了犯罪嫌疑人。
功夫不負有心人,21年前金店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夏某,于22年7月被緝拿歸案,至此,案件終于成功告破。
1、本案過去了21年,有人說早已過了追訴時效,是不是就意味著即便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對其定罪量刑。
根據(jù)《刑法》第87條規(guī)定,法定 刑為不滿5年的,經(jīng)過5年后不再追訴;法定 刑為5-10年的,追訴時效為10年;法定 刑為10以上的,經(jīng)過15年后不再追訴。
法定 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20年。但是如果過了20年,還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 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可以繼續(xù)追訴。
此外,刑法還規(guī)定,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在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立案偵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案件被立案后,嫌疑人夏某一直故意躲避公安機關(guān)偵查,才致使案件遲遲不能偵破,嫌疑人遲遲不能被審判,因此本案屬于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案件。
2、本案是搶劫殺人案,退一步說,即便過了追訴時效,像這種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一般 檢也會批準繼續(xù)追訴的。
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gòu)成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3、有人說本案為什么不是故意殺人罪,而是搶劫罪,兩者有什么區(qū)別呢?
一般地,在搶劫的過程中先殺人后搶劫財物的,應(yīng)定為搶劫罪;搶劫后又殺人的,應(yīng)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并罰。搶劫后為了護贓而殺人的,應(yīng)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xù),仍定為搶劫罪。
4、本案中,警方在抓獲夏某的過程中,在夏某家里還查獲了氣槍一支, 是危險品,從嚴管理。非法持有槍支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查實,當年夏某就是使用該支氣槍殺人的,應(yīng)該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僅就非法 ,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夏某被抓獲后坦言“21年來我過得人不像人、鬼不像鬼”,可見逃亡期間夏某雖然沒有受到法律處罰,但是其隱匿逃亡的行為,身體和心里承受的壓力可想而知,看來不比坐牢輕松。
關(guān)注@鬼谷子說法,講身邊小事,品人生百態(tài),說法律知識。#律師來幫忙##我與憲法40年##男子搶劫金店人間蒸發(fā)21年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