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1歲網(wǎng)紅魚塘邊釣魚時觸電身亡 必須承擔責任
吉林長春,擁有600萬粉絲的網(wǎng)紅大V宏某,在某池塘直播釣魚時,魚線碰觸高壓線,不幸觸電身亡。事后其家屬認為供電公司有責任,要求供電公司賠償,遭拒后委托律師一紙訴狀將供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21萬元。
宏某母親在采訪時表示,其實再多的賠償也挽回不了自己兒子的生命,只是希望法院查明事實,讓供電公司承擔該有的責任。
法院會怎么判?該怎么判?
《民法典》第1240條的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jīng)營者應(yīng)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quán)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jīng)營者的責任。
也就是說,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高壓線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供電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能證明死者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可以免除責任,能夠證明對方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否則,就需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從視頻來看宏某死亡是故意、不可抗力造成的可能不大。
而如果不是故意、不可抗力造成,一般人都能知道高壓線下垂釣的危險,而宏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是擁有數(shù)百萬粉絲的釣魚大V,卻沒有意識到,最終觸電身亡,就很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重大過錯。
換句話說,這種情況下供電應(yīng)該賠償,但是不會全賠。
有人問如果認定宏某具有重大過失,能少供電公司多少賠償責任?
這個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會結(jié)合高壓線高度是否達標,供電公司是否盡到了提示義務(wù)等情況綜合考慮,如果供電公司設(shè)備合規(guī)、安裝高度也合法并且盡到了提示義務(wù),這種情況下供電公司的賠償比例一般為20%左右,反之,供電公司賠償?shù)谋壤苓_到40%。
還值得一提的是,類似的案件中,死者除了可以追究供電公司的責任,如果池塘具有管理人或者所有人,依法還可以將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告上法庭,要求池塘管理人、所有人承擔相應(yīng)的賠償責任。
最后,正如宏某母親所說,再多的賠償也挽回不了孩子的性命。查明案件、厘清責任,才能避免更多人的受害!
無論如何,此案都再次提醒廣大朋友們,垂釣需謹慎,珍惜生命,遠離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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