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子拍完寫真報警稱被猥褻 攝影樓需要為此承擔責任么?
浙江杭州,一女子去拍寫真,男友在外面等候。期間,女子發(fā)微信讓男友過去,男友過去以后,看到女友的外套扔在地上,問怎么了,女友欲言又止,沒說啥。但事后兩人去選照片時,男友看了以后,卻覺得有點受不了,甚至報了警。
男友竇先生說,他看到其中有幾張照片特別暴露,實在無法接受。經(jīng)過追問,女子說當時拍寫真時,攝影師對她有比較激烈的拉扯和爭吵,甚至把她的衣服,包括胸貼都拽掉了。但是因為怕竇先生生氣和沖動,當時就沒說。
女友說,當時拍的時候現(xiàn)場就她和攝影師兩個人,她說不想拍那么露的,但是攝影師一直在拉她衣服,甚至把后背都拉下來了。還讓她擺各種姿勢,攝影師甚至還說“你太美了,我拍不下去”之類的話。所以她才發(fā)微信給男友。
記者來到這家店,店長拒絕接受采訪。以為經(jīng)理說,那個攝影師已經(jīng)不在店里了,當時竇先生女友拍的寫真,是會露一點肩,但要是有事,當時竇先生女友就會報警了。不會選完片才說出。
竇先生要求店里拿出女友的照片,讓大家看看過不過分。但店里說,這涉及顧客隱私,不能給看。竇先生女友自己要看,對方又說需要預(yù)約才能看。
【@家子說法 】
1、當時拍照的時候,只有竇先生女友和攝影師兩個人,這種私密的場所,應(yīng)該也不會有攝像頭,所以當時的情況,只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了。具體怎么回事,作為旁觀者,是真不清楚。
2、如果當時攝影師真的在竇先生女友明確拒絕的情況下,仍然拉扯女友的衣服,甚至還說過一些過分語言的話,那這種情況已經(jīng)涉嫌猥褻,可能構(gòu)成治安違法,甚至涉嫌強制猥褻的犯罪。
除此以外,這家照相館作為用人單位,恐怕還需要為攝影師的行為向竇先生女友承擔相應(yīng)的侵權(quán)責任,需要向竇先生女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而如果這種情況不存在的話,那竇先生女友可能也會涉嫌誹謗或者誣告陷害,也是一種違法行為,嚴重的話同樣會涉嫌相應(yīng)的犯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犯罪行為,實行的是疑罪從無。猥褻這種行為本身就很難取證,所以如果當時攝影師有不當行為的話,就應(yīng)當及時報警。
過去一段時間以后,單純以照片拍攝的過于暴露作為證據(jù),再去說對方有違法犯罪行為,可能真的很難說得清楚了。畢竟,這個事件里確實也存在一定疑點。
3、不過,雖然說竇先生女友說的話很難得到證實,也不應(yīng)該以當時拍攝的照片過于暴露作為證據(jù),來說攝影師當時有不當行為。但這家照相館以展示當時的照片,會侵害顧客隱私為由,拒絕出示照片則更加可笑。
對于什么是隱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從這個概念可以看出,隱私最重要的一點特征就是,他是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內(nèi)容。所以,什么是隱私,什么不是隱私,是具有一定主觀性的。雖然不能說是不是隱私,完全可以由本人決定。但如果一項內(nèi)容,自然人本人都覺得不是隱私,那 不是隱私。
而且,隱私權(quán)作為權(quán)利,當事人是享有處分權(quán)的,她可以主張,也可以放棄。
現(xiàn)在竇先生女友作為照片的主人,已經(jīng)明確表示放棄相應(yīng)的隱私,要求對方出示,F(xiàn)在照相館卻以涉及竇先生女友的隱私,拒絕出示,這就有點不合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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