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佛山訊 (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劉宇靖)今年年初,順德大良11歲的小學生小珊被一男子誘騙至出租屋并殘忍碎尸,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佛山市中級法院昨日通報,該院近日一審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兇手張某生死刑立即執(zhí)行,張某生本人亦沒有提起上訴。據了解,張某生此前曾兩度自殺未果,而他殺害小珊的理由竟是臨時產生了“殺人后伏法”的念頭。
受害者多次試圖逃走
經佛山中院審理查明,今年1月4日7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生途經佛山市順德區(qū)大良街道龍的酒樓紅綠燈處的橋頭時,遇到獨自上學的女孩小珊。據張某生供述,因生活不如意,產生了自殺輕生的想法,但此前兩次自殺未遂,他產生了殺人后伏法的念頭,以達到其死亡的愿望。
張某生與小珊素不相識,其上前與小珊搭訕,假稱女兒的作業(yè)本需要帶到學校交給老師,要小珊幫忙,善良的小珊一口答應,跟隨張某生來到其暫住的順德區(qū)大良街道近良市場廣源路的某出租屋。
張某生一直將小珊禁錮在房內。期間,小珊曾利用張某生外出的機會試圖逃走,但碰到張某生返回而未能成功。第二天下午3時許,張某生用網線將小珊勒死。當天晚上9時許,對小珊尸體進行肢解。
同年1月6日凌晨6時許,公安人員在佛山市順德區(qū)大良街道廣源路該出租屋門口將犯罪嫌疑人張某生抓獲。
兇手一審被判死刑
經鑒定,現場尸塊的DNA與小珊的父母符合親子關系,其他大量證據足以證實被害人系小珊,且系張某生一人作案。歸案后,張某生對殺人碎尸的犯罪事實、對追求伏法的犯罪意圖供認不諱。其辯護人認為,張某生的行為表明其可能存在心理疾患,可能存在嚴重抑郁。在庭審過程中面對悲痛欲絕的被害人父親,除了表達自己厭世、愿意賠償而無能力之外,沒有表現出任何悔恨和歉意。
佛山中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生殺害被害人小珊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侵害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在量刑時從嚴考慮。張某生案發(fā)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依法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生為使自己伏法而殺害完全無辜的未成年人,犯罪動機和意圖極為惡劣;其采用網線勒頸的手段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事后又肢解被害人尸體,犯罪手段極為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盡管張某生歸案后如實供述,但鑒于其犯罪行為極其惡劣,不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近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某生死刑,立即執(zhí)行。得知判決結果,張某生表示不提出上訴。目前上訴期剛滿,案件將依法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核,最終由 人民法院予以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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